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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罰大數據“殺熟” 雲計算不能變成“雲算計”
http://www.CRNTT.com   2021-06-09 18:37:52


 
  阮傳勝:自然人的個人數據具有專屬性。但實踐中,基於便利或客觀的不得已,用戶往往會讓渡其部分數據權利。平台企業為了其商業利益也有意識地借機收集使用者的數據信息。這些數據信息包括消費習慣、消費能力、商品偏好、價格敏感度等。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平台可以隨意使用這些用戶數據,或者利用其與消費者的信息不對稱進行牟利。大數據“殺熟”深層次的問題,是平台企業對用戶數據的保護和利用不當。《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自然人對其個人數據享有人格權益。”也就是說,平台企業對於用戶讓渡的數據權利不能濫用,不能擅自使用。否則,就侵害了用戶的人格權益。

  張欽昱:《征求意見稿》將數據權認定為一種新型人格權,而非財產權、知識產權或傳統人格權。是因為,倘若將數據權的性質界定為財產權、知識產權等,現有的法律機制就能對自然人特別保護,無須特別立法。《民法典》的人格權與數據相關主要是隱私權,但是數據權利關注的焦點在數據的控制和使用,而隱私權等僅關注隱私信息不被洩露。因此,《征求意見稿》將數據權認定為一種新型人格權是一次較大的突破,是針對當前自然人與平台及其他經營者數據地位不平等的問題,將權利的天平向相對弱勢的自然人傾斜,以保障弱勢方有能力與數據強勢方相抗衡。

需要明晰大數據“殺熟”的違法性和認定標准,才能更好地打擊大數據“殺熟”行為

  主持人:重罰大數據“殺熟”能有效解決“殺熟”問題嗎?對於防止大數據“殺熟”,您還有何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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