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電子警察”要規範使用。個別地方在“電子警察”使用上本末倒置,以罰款創收為主要目的,“電子警察”變成了“罰款機器”。相關部門要把維護群衆利益、保障交通安全放在首位。對於使用明顯不合理的,要及時進行評估、調整、取消。有些因道路、市政等引發的頻發性違章,還需部門聯動共同處理。
此外,按照法律規定,交通違章罰款屬於需上繳國庫的收入,帶有公共性質。哪裡罰的,罰了多少,有必要通過相關程序進行政務公開,明明白白昭示於衆,這既可讓司機安心、群衆放心,也有利於各方監督,是對工作的促進。
總之,對於交通安全,執法必須嚴格,全民必須守法,罰款不能“創收”。(來源:瞭望東方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