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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殼已“碎”:長租公寓暴雷怎麼看、如何辦
http://www.CRNTT.com   2020-11-30 18:55:16


 
  第三,從法益角度而言,居住權重於收租權。長租公寓房主輕率驅逐房客,甚至在深夜將年輕女子驅逐到大街上,已經成為了一個惡性的社會事件。雖然房主收不到租金,是無辜的。但顯然房客并非是違法方或過錯方。這裡不是善惡好壞之爭,而涉及法益的權衡。

  毫無疑問,房客的居住權屬於基本人權。即便是法院對“老賴”依法執行司法判決確定的債務時,也要“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而不能一趕了之。

  相比之下,在房客的合法租期內,如果房主的收租權和房客的居住權,注定要暫時被犧牲一個(當然,他們仍然有權要求中介承擔最終責任),那應當是前者而非後者被犧牲。在房主和房客不能自行協商解決時,公安機關應當接受房客的報警求助,維護房客在期限內的居住權。事實上,在法治化程度較高的境外發達國家,即便是對真正欠繳房租或房貸的住戶,驅逐之也是相當困難的事情。房主動粗大概率會招致法律責任,“文明”地換鎖,也是對他人財產權的居住權的雙重侵犯。

  從社會成本分擔的宏觀視角考慮,結論也是房主比房客更應該成為風險承擔主體。如果不能化解風險,那現代社會法律的一個基本任務就是分配風險,把風險從更值得保護的主體轉移到更有能力承擔風險的主體。

  在長租公寓盛行的大城市能够出租房產者,一般已經屬於富人,甚至可謂食利階層。他們更有經濟實力承擔損失、更有能力去監控長租公寓。事實上,房主選擇把房子“承包”給中介、而不是直接租給房客,就意味著房主應當自行承擔此種間接模式帶來的風險。

  相比之下,更為年輕或貧窮的房客是直接房源大幅減少背景下、長租公寓模式的被迫接受者。中介暴雷後,房主損失的只是相對於總體財富而言不多的金錢,而房客損失的不僅是相對於總體財富而言較多的金錢,還是基本的人生秩序,這也會妨礙他們進一步為社會創造財富的潛能。他們更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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