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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禁食名錄,在生物安全和產業發展間尋求平衡
http://www.CRNTT.com   2020-03-11 18:35:34


 
  對於禁食野生動物而言,也是如此。面對容納千萬人就業和產值超千億元的產業,也需要在產業發展、民生就業、生物和生態安全方面進行平衡。為此,《決定》全面禁的只是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及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并不是要“一刀切”取締所有野生動物養殖產業。這從隨後一些部門的表態中也能看出端倪。

  比如,農業農村部就明確表示,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保護動物名錄的,嚴格按照《決定》進行管理,對凡是野生動物保護法要求禁止獵捕、交易、運輸、使用的,必須一律嚴格禁止,但對於中華鱉、烏龜等列入水生動物相關名錄的兩栖爬行類動物,按照水生動物管理。這樣的區分既最大程度的保障生物安全,也能保障正常的農業、漁業生產。

  不過,目前的問題在於,各部門、各地對名錄的認定可能并不一致。目前野生動物保護名錄的認定管理涉及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兩家頒布的名錄雖說領域各有側重,但也會出現重合和認定不一的情形。比如此次有關中華鱉和烏龜之所以引發社會關注,就在於其既在農業農村部制定的《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上,也在國家林草局頒發的《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此前深圳立法擬將中華鱉和烏龜作為陸生野生動物,列入禁食名單,估計便是依據後者。

  這一問題的出現,也啓示我們:在明確禁食野生動物範圍上,相關部門還是要根據生物多樣性保護需求,科學評估生態安全、物種和生物遺傳資源等因素,加強溝通,積極協調好有關名錄的關系,完善相關配套規定。只有這樣,才能讓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執法更加精准,也更具可操作性,也便於整頓後留存的企業更加規範經營,防範化解衛生安全風險,更有助於禁令名單上的企業早日轉型,尋求其他發展出路。(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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