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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航監督員”事件背後,精神病患者雇傭、出行難題待解
http://www.CRNTT.com   2019-07-17 19:37:07


 
  沈建峰告訴新京報記者,要判定一名精神疾病患者能否解除勞動關系,主要看其醫療期狀況及是否滿足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解除合同條款。

  沈建峰說,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精神病人享有24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即使不能工作也不能解除合同。”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30個月內只要6個月是工作的,醫療期就沒有問題,30個月滿了以後又可以重新計算醫療期。”

  假如該患者不滿足30個月內工作滿6個月的條件,沈建峰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醫療期滿後,若不能從事原工作,應當重新安排新工作,如果新工作仍不能勝任,可以解除勞動關系。”沈建峰解釋。

  但根據沈建峰在全國各地的司法實踐,當企業面對患精神疾病員工時,即使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也會非常困難,需要做複雜的鑒定。另外,面對精神疾病這種特殊情況,即使滿足解聘條件,企業可能仍然會選擇保留勞動關系,“出於社會影響的考慮,用人單位往往會非常謹慎。”

  “企業和精神病患者之間,社會輿論肯定是保護精神病患者;但拋開這一層,一個國航員工在本公司的飛機上大鬧,消費者和社會輿論又會對這個員工異常不滿。”沈建峰表示,面對社會輿論,國航進退兩難。

“不能因為這一件事就把這類人群污名化”

  7月15日中午,國航相關負責人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稱,確實牛某某在飛機上有言辭不當,但是這與她個人身體原因有關,應取得公衆的理解和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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