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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事件不可陷入“輿論審判”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09 13:34:47  


  溫嶺幼師虐童事件發生以來,群情激奮難平,紛紛要求嚴懲行為惡劣、道德敗壞的當事人。誠然,這種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在一個崇尚法治的社會裡,即便犯了錯的公民,也應當被依法處置,而非推進情緒化的“輿論審判”。

  具體到虐童事件,起初人們對當事人顔艶紅幾乎是咬牙切齒,甚至有不少網友認為顔“死不足惜”。但很快人們又發現,虐待兒童在中國遭遇了法律困境,因為刑法中並無“虐待兒童罪”——世界各國刑法的原則都是“法無規定不為罪”,沒有規定罪名的,即使該行為社會危害性巨大,也不能隨意套一個罪名平息眾怒。

  而眼下,不少人正為顔艶紅被“刑事拘留”而稍感寬慰之時,當地檢察院卻未批捕虐童女幼師。這種心理落差自然讓很多人難以釋然。於是,在擔心顔艶紅“逍遙法外”的心理下,新聞後面的網友留言分成了兩派,一派要求“調查顔艶紅的家庭背景”,一派質疑“司法不公”。應該說,這兩派是“一脈相承”的,畢竟,若“司法公正”則“家庭背景”沒有意義。而在筆者看來,人們因當地檢方未批捕虐童女幼師而質疑司法不公,大有將虐童事件搞成“輿論審判”之嫌。

  事實上,當地檢方未批捕虐童女幼師的原因只是因為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而非在證據充分的前提下縱容凶犯。應該說,當地檢方如此表現不失為謹慎、負責之舉——不能因為群情激奮、民意汹湧就匆匆給虐童女幼師安上一個“莫須有”的罪名。正確的邏輯是,公民觸犯了法律,司法機關才會依法處理你;而不是說,司法機關必須處理你。

  要知道,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顔艶紅的理由是“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而刑法明確規定了“破壞社會秩序”是認定為尋釁滋事罪的前提條件,而虐童女幼師的表現很難說“破壞社會秩序”。這也是上面為何說顔艶紅犯下尋釁滋事罪還需要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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