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女童因為不會算術題被狂扇70個耳光到溫嶺幼兒園教師虐童事件,接連發生的虐待兒童事件令人發指,施暴者可恨可憎,可惡可怕!然而,以涉尋釁滋事罪刑拘顔艶紅有牽強附會之嫌,難以服人。司法獨立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法律準則,越是面對網絡時代的汹湧民意表達,越是要保持司法獨立性與理性,不能讓民意左右司法。11月5日,浙江虐童女教師顔艶紅尋釁滋事一案經溫嶺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該案需要補充偵查,溫嶺市公安局已於當日依法向檢察機關撤回案件,繼續偵查。
世上沒有萬能的刑法,不可能憑借一部刑法包攬所有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而使天下大治。就像權力與權利有邊界一樣,法律也是有邊界的。公民要堅守法律底線,行政機關要堅守依法行政的底線,司法機關要堅守公正司法與依法裁判的底線,法律本身也要守住自己法條的底線。刑法罪名條文不能隨便“出借”,越俎代庖。隨意參照法律、曲解法律、捆綁法律,甚至是離開法律搞刑罰,給人的感覺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這方面的教訓與案例不少,尤其是十年浩劫期間,以言代法,以權代法,隨口編個罪名就給公民戴上高帽,游街示眾,搞摧殘人性的“殘酷鬥爭”。在法治進程中,民憤不可不考量,但不是立案與量刑必需的依據。何況在虐童案件中,給人們印象更多的拿“尋釁滋事”來充當“滅火器”。某種程度上,司法被民意左右,濫用法律參照權,比虐童事件本身更可怕。
對於為什麼適用尋釁滋事罪,唯一的解釋也只能這麼解釋,就是我國刑法沒有規定虐待兒童罪。對照來對照去,只有尋釁滋事罪能沾上邊。可是虐待兒童罪一般涉及的都是特定的關係人,如家庭成員、跟兒童教育等職業相關的教師等。尋釁滋事罪則不然,拿來懲處虐待兒童的犯罪行為,顯然是不適當的。對此,不僅網友覺得別扭,也有律師表示不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