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法系中虐待兒童罪早已成為刑法中的重要條款。英國的《兒童法案》規定:凡是“影響兒童生理的、智力的、情緒的、社會的或行為的發展”的行為都是兒童虐待行為,對虐童行為實行強制報告制度,對虐童事件立案偵查予以懲處。香港的“防止虐待兒童會”,常態化為兒童維權。一旦發現虐童事件,這一常設機構將派社工上門了解家庭背景、受虐情況,視其情節訴諸法律,繩之以法。
在我國,將虐待兒童罪列入刑法予以規制已成當務之急。但在沒有這項罪名前,應釋放顔艶紅,否則會造成“二次傷害”,一旦形成判例還可能傷及更多的人。近幾年來,以許霆案、張學英繼承案、小保姆樊建青殺人案、杭州飈車案等為代表的諸多典型個案引起了人們對司法公正前所未有的關注,司法與民意之間的博弈雖讓民意的道德訴求與司法裁判之間發生衝突,但推進了法治進步與民主進程是有目共睹的。溫嶺幼兒園虐童幼師未被檢察機關批捕,能否在民意與司法獨立上找到平衡點,拭目以待。(時間:11月7日 來源:中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