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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精神病立法的破冰意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6-30 13:01:51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了《特區心理衛生條例(草案)》,將立法嚴防“被精神病”。草案規定精神疾病診斷申請只有 “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提出,患者本人對住院觀察有異議可申請專家複核,醫生誤診將負刑責。

  深圳的“精神病立法”有三個關鍵點:一是申請診斷只能由患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提出;二是患者本人可申請複核;三是醫生誤診要擔責。這三個方面的問題,正是“被精神病”情況高發的根本原因,那麼我認為,深圳的立法具有破冰意義。

  條例草案對“送診權”的規範,實質上是公民人身權利的回歸我的權利我做主。如是,權力者以“精神病”為工具陷害公民的可能,將因為“送診權”的明確和回歸,而從源頭上失去了機會。

  規定患者本人可申請複核,實質上是賦予或交還其公民的“申訴”與“上訴”權利。這種權利原本就是憲法賦予公民基本權利的一部分。

  醫院的利益動機,或醫生的某些不軌之圖,都很容易成為權力陷害與利益陷害的幫凶。現行制度下,精神病院與醫生可以成為合法的“黑法院”,並兼具著公安與檢察院的某些“職能”,以治療之名“抓捕”和“關押”“精神病人”。這裡面最大的制度漏洞,除了送診與診斷、治療制度的不合理,“誤診”的職業風險幾乎為零,是醫院和醫生們敢於大膽出具結論,乃至昧心協助陷害的最大原因。醫生誤診可能承擔刑責,乃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緊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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