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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攤面積制度應完善
http://www.CRNTT.com   2022-08-18 16:26:19


  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卻發現套內面積只有60多平方米;購房時銷售人員口頭承諾的31%公攤面積,收房時卻變成了46%……記者近日采訪發現,公衆對於購房時需要承擔公攤面積費用多有詬病,不少人擔心存在“消費暗區”。

  從1998年房改開始,我國普遍實行的是由購房者分攤部分共有建築面積的做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近年來,商品房公攤面積逐年呈現擴大趨勢,從最初的10%以下,發展到現在的30%到40%。這背後,既有商品房提檔升級,增加電梯數量,做大公共區域的因素,也有計算不透明、監管難、容易暗箱操作等原因。一些購房者質疑公攤面積是為不屬於自己的公共空間買單。有消費者擔心後續的物業費、供暖費等都要繼續為公攤部分買單。於是,關於取消公攤面積制度的呼聲日漸高漲。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洪洋就建議取消公攤面積。

  不過,取消公攤面積并非易事。現行的物業費、暖氣費等都是以建築面積計量的,取消公攤面積可謂牽一發動全身。更重要的是,取消公攤面積直接影響開發商對於公共區域的投入,容易犧牲小區的整體品質。

  事實上,對於商品房來說,公攤部分是客觀存在的,公攤面積制度本身并沒有原罪。公攤面積制度真正備受詬病的,是“亂公攤”和“只公攤成本,不公攤收益”的問題。一方面,少數開發商隨意變更約定的公攤面積,導致實際得房率低於預期;還有的將地下車位出售給購房者後,又將地下車位計入公攤面積向購房者分攤費用。同時,按照規定,業主對於公攤面積部分享有權利,但在現實中,公攤面積上設置廣告、車位等帶來的營利收入,很少有業主享受到。

  取消公攤面積制度無疑值得探討論證,但就眼下而言,完善公攤面積制度更具現實意義。首先,厘清公攤標准。有關部門應進一步規範公攤面積制度,規定公攤面積的最大比例、收費標准、測量方式等,避免因分攤面積問題產生購房爭議。其次,是否可引入懲罰賠償?對於開發商隨意擴大公攤面積,超過合理誤差的行為,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要求其給予購房人公攤面積費用三倍賠償,從而提高違規成本,遏制“亂公攤”現象。此外,還要落實公攤收益。有關部門應監督物業企業,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將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讓業主在為公攤面積埋單的同時,也能從公攤面積中受益。(來源:河南日報 作者:張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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