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下旬,記者從合肥市場監管部門了解到,合肥多個餐館因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資質售賣涼菜被罰款。7月27日下午,合肥市市場監管局餐飲服務安全監管處處長戴芙蓉回應,餐飲服務提供者在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時候需要申請經營項目,若制售涼菜需要有冷食類食品制售許可。
這條消息上了熱搜,有網友認為,對於小飯店來講,確實不知道賣個拍黃瓜還要專門的經營許可,所以不應當罰款;也有網友認為,冷凍類食品容易引發腹瀉等不良疾病,所以有專門的許可也符合大衆的認知,因此應當支持罰款。
事情起因於一位男子點了一份15元“拍黃瓜”的外賣,認為拍黃瓜不衛生,導致自己的肚子不舒服,他向市監局舉報。市監局依照法律規定,對餐館罰款5000元。進而市監局對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資質售賣涼菜的多個餐館罰款5000元。有網友認為,因為賣15元1碟的拍黃瓜這道菜,被罰款5000元,屬於濫權執法,餐館太冤枉。
因為冷食食品安全風險較高,容易滋生微生物,所以加工的過程控制要求很嚴。按照規定,冷食類制售一般要求要有一個不低於5平方米用於涼菜制作“專間”,還要具備二次更衣洗手消毒的設施,專間內要有獨立的空調,要有空氣消毒設備等。規模較小餐飲店或因不知情,或知情而覺得就做個“拍黃瓜”卻要開“專間”不合算。基於這種情況,有網友認為,如果只是一個“拍黃瓜”,而沒有涉及更多冷食,不能苛求小餐館。
事實上,戴芙蓉也表示,“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會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柔性處理原則,比如首次發現在店內無許可銷售黃瓜涼菜,我們會警告并責令改正。如果拒不整改,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處於5000元左右的罰款。”戴芙蓉同時強調,若是餐飲店在無許可的情況下通過網絡外賣平台銷售涼菜則不適用於柔性處理原則。因為外賣銷售涼菜在運輸過程中風險更大,根據《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需給予當事人相應罰款處罰。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由此可見,市監局對涉事餐館罰款5000元,已經屬於柔性處理。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上海也出台了《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特別是上海明確提出《不予強制清單》兼顧“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既要合法也要合理,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將行政強制措施限定在最小範圍、最低程度、最輕措施,在法律框架內、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盡可能精細化執法,給予市場主體更大空間。應該說,合肥市場監管部門此次處罰多個餐館,界定了綫下、綫上的不同情況和危害後果,兼顧了“合法性”與“合理性”,餐館被罰不冤。(來源:齊魯壹點 作者:丁慎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