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國作家列夫•托爾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中寫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遭遇家庭不幸的種類有很多,家庭暴力就是一類。對於家庭暴力,有人往往認為是施暴者對其他家庭成員在肉體上的傷害。其實,家暴遠不止這些。最高法7月15日發布了《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今年8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
最高法這一司法解釋之所以擴充家庭暴力的種類,就是要在更寬領域打擊懲處家庭暴力。《規定》還完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據規則體系,進一步解決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困難。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份。但應看到,在現實生活中,有人遭受家暴後,不知道或者不能及時收集證據,也就沒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鑒於此,最高法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家暴的發生特點,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列舉了十種證據形式,雙方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據。如果受害人無法直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規定》明確可以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都是這次增加的代為申請的主體。
《規定》出台的目的,一方面是對家暴受害者加大保護力度,另一方面是擠壓施暴者的違法犯罪空間。比如,施暴者不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就是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這無疑增強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
筆者認為,要想從源頭上遏制家庭暴力,除了法治,還需德治。正如最高法民一庭相關負責人就《規定》答記者問時所說的:“涵養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互相尊重、互相關愛、互相幫助,真正讓家成為遮風擋雨的港灣,而不是暴風雨的源頭。”(來源:河南法制報 作者:李治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