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早晨,保定市北市區法院門口,一位五十多歲的女子舉著一封信哭泣。這位母親叫楊惠賢,她兒子王朝涉嫌搶劫的案子就要開庭,但她卻無法進去旁聽,見見半年多未見的兒子。
法院不准她進庭旁聽的理由是:她是此案的證人。按最高法院有關規定,證人不能旁聽,不過對於證人在作證結束後(或無需出庭舉證時)能否旁聽,並無禁止性規定,而王朝母親無需要庭舉證,法院禁止她旁聽顯然于法無據。並且法律明確:法院應優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案件當事人的家屬出庭旁聽。
被控方採用其言辭作證據,楊惠賢女士正符合無需出庭作證可以旁聽的條件,事實也證明了她未被要求出庭作證,且,她是此案中與被告人關係最密切、最應瞭解案情的當事人至親。
退一步說,若法院對旁聽尺度拿捏平衡,楊惠賢的反應可能也不會那麼激烈,但上午開庭前,我和多名媒體同行及圍觀民眾親眼所見:3名北市區公安分局便衣民警連旁聽證都不換,直接亮出警官證,大聲說“我們是公安局的,這個案子就是我們辦的”,法警馬上讓道。
警方辦案人員就不是證人?他們連旁聽證都不要就能旁聽?難道就因為他們與楊惠賢一方是公權力一方是平民的身份差別?
60坐席的法庭上,開庭時仍空有十余席,但王朝的家屬只得4席旁聽,在開庭前一天,法院還只答應給2席。立法的本意是兼顧公平,維護人性。家屬能否旁聽,亦在檢驗司法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