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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玠認為,香港回歸後紛亂不斷,與英國人回歸前做的手腳及美國的干預密切相關。(中評社資料團) |
中評社╱題:香港回歸20年的反思 作者:熊玠(美國),紐約大學在職終身教授
導言
20年前(1997),我正在香港任客座教授。並且應邀參加了香港回歸典禮。而且被排在很靠近講台的座位。我能很清楚地看到台上坐的那幾位出席典禮的中、英兩方面的領導人,包括港英時代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我注意到彭定康在台上偷偷地擦眼淚。
我在台下,也不禁在擦眼淚。當然,我擦眼淚的原因,跟他的不一樣。因為我想起香港在一個半世紀前割讓給英國時、中國被欺負的狼狽情景。有人曾統計過,1840年英國發動“鴉片戰爭”時,由義律海軍少將(Rear Admiral George Eliot)統帥的艦隊與士兵之多,簡直嚇死人。他帶來了20多艘軍艦,上載540門大炮;以及4千個士兵①。在我年幼讀到像這樣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例子時,常常會扼腕而失聲。
而在1997,我參加香港的回歸典禮。思前想後,今天中國與英國各自的地位,完全大不相同了。激動之餘能不流眼淚嗎?
香港回歸後動亂不停
原因何在
我雖然在香港回歸兩年後的1999返回紐約大學繼續任教,可是對香港以後的發展,一直保持警覺與追蹤。我發覺,雖然在回歸後,並沒有像港英政府官員Geoffrey Somers在離開香港前所講的,解放軍的坦克車將巡邏香港的街道,才能維持秩序,但是,港人上街遊行的確時有發生。譬如,當年立法會要按照《基本法》23條制定一則懲治叛亂罪的立法時,就曾有多至50萬人上街示威反對的事件發生。
2014年還有“佔中”運動發生。表面是學生們相應支持香港“普選”號召的舉動。他們佔領了中環、銅鑼灣、旺角這些熱鬧地區。先後持續了79天之久。最近,又爆發“立法會”宣誓鬧劇與“香港獨立”(港獨)的趣劇等等。
試問,為什麼會有這些層出不窮的動亂、爭執與爆亂事件發生?固然說來話長,但如果我們揭穿了其中奧秘,說來也有跡可循。我在香港客座期間,曾因要編寫一本回歸後之香港的(英文)書籍,因而對港英時代、尤其是英國和中國交接時期,做了相當認真的研究。以下,我很簡單扼要地把我所知道其究竟的緣故,穿插起來,分享與各位。簡而言之,可以濃縮成兩大點。
第一個原因是,英國人在離開香港前,做了極具長遠影響的重大手腳。中英雙方在1984年關於香港回歸達成的協議(即“中英聯合聲明”)中,所謂“50年不變”的承諾,應該是指1984年時期香港的“現行”制度不變,包括當時的政治組織之架構以及法律。可是,英國人假裝50年是從1997回歸以後才開始。所以,他們在1985到1997之間,任意地大改特改。尤其是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之任內。以下我且舉幾個確實的例子,以闡明此意。
譬如,(1)第一個例子:香港的“立法局”,有史以來,從來就不是民選的。由於它一直是由港督所指派,所以才叫“局”,意即它是行政結構的一部分。但是,在1984的協議於1985換文以後的第十年(1995),港英政府破天荒地產生了一個民選的“立法會”(請注意名稱從“立法局”變成了“立法會”)。其目的,由今日回首觀之,就是英國人在臨走之前,要製造一個在英文裏說的“期望上漲到無法達到的革命”(Revolution of Rising Expectations)。在2016香港立法會驚爆宣誓鬧劇,部分新當選議員企圖塗改就職宣誓的誓詞。另外還有人趁機冒出支持香港“獨立”的主張。凡此種種,俱是證明了英國人臨行前蓄意在香港製造“期望上漲到無法達到的革命”,的確見效了。
(2) 第二個例子:有兩個在港英時代維持香港治安很關鍵的重要法規,被英國人在臨行前貿然取消了。一個是“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另一個是“社團條例”(Societies Ordinance),在“公安條例”沒有取消的時期,如有人群要上街示威遊行,非得先向香港警察申請並取得許可之執照不可。如警察不批准,遊行就是非法;警察立刻可以抓人。在“公安條例”取消以後的香港,示威遊行的人群,只需要在上街遊行的同時向警察通知一聲就夠了。所以,這就是為什麼1997香港回歸以後,動不動就有示威遊行的發生;而動輒數千、萬人之眾。
另外,在以前的“社團條例”之下,港英政府的總督(相當於1997後的特首)對於任何香港社團,只要他懷疑有裏通外國的情形(不需要實證,只要他有懷疑),立刻可以宣佈這個社團為非法組織、並吊銷它的執照。而這種情形,包括接受國外的捐款。
如果以前的“公安條例”跟“社團條例”沒有被英國人取消的話,回歸後的香港,根本不須要按照《基本法》23條制定有關懲治叛亂、顛覆的立法。今日回頭來看,英國人將這兩個法律取消,其用心兇狠惡劣,實無以復加。
第二個原因,為何香港回歸後20年來不斷的有動亂與紛爭的發生,是因為有外人干預攪渾。我下面要舉一個駭人聽聞的實例。在2014年的“佔中運動”。大家都以為是學生凴了一腔愛國熱血,故而響應了“泛民主” 陣營的號召。其目的在要求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簡稱“特首”)須由所謂的“普選”辦法產生。當然,明眼人也早已看出,泛民主派人士所謂的“普選”並不是在候選人產生後交由香港所有選民投票(普選)的意思。而是為了便利他們個人隨意參選而要求廢除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定的須經過一個篩選程序方能產生候選人的辦法。(世界上所有民主國家,在選舉過程上,沒有一個沒有篩選screening之步驟;只是方式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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