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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兩鳥《港區國安法》防“雙獨”合流
http://www.CRNTT.com   2020-07-13 11:08:16


資料圖 (來源:華夏經緯網)
  中評社北京7月13日電/一石兩鳥《港區國安法》嚇阻效應防止“雙獨”合流

  來源:華夏經緯網    作者 柳金財/台灣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

  大陸制定《港區國安法》其監管範圍甚廣,實施細則更涉及台灣,“可要求台灣政治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涉港活動資料”,此法將“境外管轄權”延伸適用至非中國公民,雖然西方反華勢力借此抨擊,但此立法案例並非創建,美國早就對全球實施“長臂管轄權”。“長臂管轄權”概念源自民商法所延伸,原為美國民事訴訟概念,專門處理州際間原告與被告間之法律管轄權糾紛。“長臂管轄權”延伸至美國外時,以“效果原則”作為考慮;只要某個發生在國外的行為對美國產生效果,不管其當事人是否擁有美國籍或住所,亦不論該行為是否符合當地法律,只要這種效果或影響的性質,就不會使美國行使管轄權完全不合理。

  最近中美爆發貿易戰,並蔓延至科技戰,這使得美國運用“長臂管轄權”結合《反海外腐敗法》(FCPA)、《競爭法》(Antitrust law)和《引渡法》等,授予美國法院具有“合法性”、“適法性”理由控告、逮捕及引渡涉案海外企業和人士。美國曾以司法互助協議為名,於2018年12月協請加拿大逮捕在溫哥華機場預備轉機的華為財務長孟晚舟,引渡美國,即是依據其違反美國法律規定向伊朗出售科技的禁令,此為“長臂管轄權”應用。綜觀《港區國安法》亦援引適用“長臂管轄權”,發揮其嚇阻作用,切斷“港獨”與“台獨”相互連結。

  首先,大陸的“長臂管轄權”立法經驗,將法律適用於境外各國民眾身上,並非專指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也擴及非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國政府在《港區國安法》明文中將“任何人”納入適法對象,並非首創,而是學習到“以法制法”。從《港區國安法》第20條1至3項指涉“港獨”、“台獨”構成違法構成要件,即是援引適用“長臂管轄概念”。

  前述第20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上述條文明白指出“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分離出去、改變法律地位、轉歸外國統治,指涉“台獨”、“疆獨”及“藏獨”。換言之,中國政府運用《港區國安法》,超越“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以中國公民為對象之限制,不僅針對內部公民,也針對海外及境外之“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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