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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匯“健美豬”事件 食品安全危機又一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3-23 04:08:12  


 
四、民眾維權困局 見證三一五之重

1、維權“治亂模式” 三一五已成消費者節日

  今年央視的3•15晚會,雙匯火腿腸、錦湖輪胎、國美電器等企業被曝光存在問題。與往年類似,問題爆出後,企業回應,或致歉、或整頓、或喊冤;相關政府部門表態,或檢測,或罰款。

  這已經成為3•15的一個“治亂模式”:在消費者的“節日”到來之前,企業坐立不安人心惶惶,當晚被曝光的企業的聲譽墜入深淵,然後是有關部門出面表態,再之後,可能是運動式的整頓。而風頭過去之後,有些問題依然存在。

  這樣一個“治亂”路徑之中,消費者、媒體、企業、政府部門之間形成一個鏈條,它的順序是:企業“作惡”消費者“被騙”媒體“曝光”政府“懲處”。(北京和訊網)

  多年來,曝光在繼續,問題在繼續,查處在繼續。也就是說,從消費者的角度講,雖然3•15大快人心,但也只是那麼1天而已。不良企業,通過各種手段,躲過這一天之後,仍可以安然無恙,消費者難免繼續受騙。

  如何改變這種狀況?企業“作惡”消費者“被騙”媒體“曝光”政府“懲處”,這樣一個鏈條首先值得反思。如果企業“作惡”在未經曝光之前,相關政府部門就能盡職地將其“懲處”,消費者“被騙”的幾率才會減少。這就需要監管企業的政府部門,更多行動在媒體之前。那些負責監管產品質量的部門,尤其是涉及消費者生命安全的監管部門,應該走到前面。首先,這是他們的職責所在,如做不到,就是失職;其次,他們擁有相應的權力和手段可以做到比媒體的調查更權威,如做不到,就是缺位。(北京《新京報》)


2、依靠央視曝光 媒體打假凸顯監管失靈

  看著從3月16日起忙碌起來的各個部門,真是忍不住想問:假如央視不說怎麼辦?

  給人的感覺,媒介似乎是風向標、指揮塔,媒介曝光了,大家才行動起來。要是媒介沒曝光呢?是不是就放過了,或者聽之任之,直到出了大事為止?依靠媒介曝光來行動,雖然痛快,卻也有很大弊病。首先,不可能保證所有媒介在所有事件上都是公正的,這可能為媒介的權力尋租提供土壤。

  其次,會讓一些人,包括政府部門和企業,都有“民不舉官不究”的依賴性,“3•15”曝光了,算是撞槍口倒黴,沒曝光就能再混一年。第三,受害的消費者全指望媒介了。正常的渠道走不通,走得難,也是對社會的傷害、對偽劣產品的縱容。(北京《法制晚報》)

  年年3、15晚會,年年集中曝光,且素常的造假大案,也多是由媒體擔綱曝光。這已然使人有了一種思維定勢,似乎帶頭打假就該是媒體的事情,有關監管部門充當的永遠是殿後、打掃戰場的角色。這種錯位極不正常!眾所周知,監管部門理應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對商家造假、市場售假等行為負全責,理應如嗅覺靈敏的警犬那樣發現任何造假行為,並及時予以查處。這既是其肩負的使命與職責,亦是其正常的工作範圍,恰如拿工資做事情,當和尚敲鐘,絲毫懈怠不得,也推脫不得。

  其實,無論是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我相信相關信息頭一個反饋到的部門,必定就是相關監管部門而非媒體,最有條件了解真相的,只能是監管部門。現實情形是,監管部門總是嗅覺不敏、閉目塞聽,且總是後知後覺、行動遲緩。之所以若此,並非是媒體獨具慧眼、本領高超,只能說是監管部門或是麻木遲鈍、不負責任,或是失效失靈、失職瀆職,甚至不乏個別地方貓鼠合謀、黑白通吃的現象存在。以前述“瘦肉精”為例,據央視記者的調查,在河南孟州、沁陽、獲嘉等市縣,生豬養殖環節違禁使用“瘦肉精”,幾乎成了一個公開的秘密。而“瘦肉精尿檢”、生豬檢疫等如同走過場,有的“尿檢”甚至用人尿代替。每頭豬只需花上兩塊錢,就能買到“三大證明”,再花上一百元“打點”省界的檢查站,便可以一路綠燈送到外省的定點屠宰場。每頭豬交上10元錢,就能最終得到一張“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致使用“瘦肉精”喂養出來的所謂“健美豬”堂而皇之地進入市場。試問,這樣的“一條龍”生產、銷售過程,各級監管部門是真的不知道,還是佯裝不知道?是真的沒辦法知道,還是壓根就不想知道?

  既往的事例已經證明,只靠媒體的曝光而沒有監管部門真刀真槍地進行監管、查處,問題永遠不會得到根本的解決。媒體曝光的只是個案,“嚴肅查處”的也只是被曝光的個案,並不能撼動相關領域、部門的造假行為。(北京光明網)


3、三一五火了二十年 爆猛料不如政府做“細功”

  央視“3•15”晚會火了20年,年年爆猛料,但消費者權益保護卻並未得到根本改善,其根源何在?恐怕還是源於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本身“質量不過硬”,所以,商品質量,當然難以靠商家的良知來保證。

  如果放寬我們的視野,經驗觀察就可以發現,商品市場上產品的質量,往往與一個國家的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的質量呈正相關關係。如果這個國家的政府廉潔高效,具有較高的治理技術和能力,能夠提供高質量的公共產品服務,那麼,這個國家商品市場所提供的產品與服務的質量也往往比較高,反之亦然。換句話說,公共產品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商品市場上的產品質量。比如歐洲國家中,南歐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上整體上不如西歐,而南歐在政府治理能力方面整體上也比不上西歐。原因就在於一個廉潔、高效,具有較高治理能力和技藝的政府,無論是在市場規則的制定以及規則的執行上,都更為有效。

  因此,如果我們要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光有媒體的猛料顯然不夠,更重要的是政府各有關部門的“細功夫”。首先,政府要能夠更靈敏地監控市場並作出反應,及時地為新型產品和交易方式提供規則。比如,為什麼在金融、房產、團購、網購等方面的消費上,消費者維權比較難;為什麼國外品牌對中國消費者權益極端漠視,極力開拓中國市場卻不提供與歐美國家消費者同樣的高品質服務,就是因為我們缺乏明晰的規則。其次,必須保證有效“執行規則”。政府各監管機構必須克服部門利益,形成聯動,形成縝密的執法之網,而不能“各自為戰”,“有利一窩蜂,無利不起早。”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不僅要有重懲的規則,更要有真正實現重懲的執法。(北京《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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