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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之死震驚社會 愚昧殺人還是制度殺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1-27 12:41:29  


 
四、肖志軍罪責有多大 悲劇能否換回制度完善

1、責任歸屬莫衷一是 肖志軍是否有罪難論斷
  對于李麗雲的死,肖志軍、醫院、死者母親乃至同院病友各執一詞,醫院認爲,“肖志軍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是他的固執和拒絕簽字才導致患者難以得到及時救治”,死者母親則認爲“肖志軍不簽字有大責任,醫院不通知真正家屬也有責任”,病友認爲,“肖志軍不聽勸阻不及時簽字是殺人元凶。”而肖志軍本人則一直堅持“是醫院有預謀的在殺死自己的‘妻子’”。(北京中新網)

  26日下午2點左右,李麗雲的父親抵京。教師出身的李父口才極佳,他慷慨激昂地對記者說:“我一定要起訴醫院!他們竟然真的眼睜睜看著我的女兒死掉而無動于衷,我的女兒是個普通打工女,如果這種情况換成其他人呢?如果患者是名國際友人,那醫院肯定想法設法救人,救死扶傷本來應該是醫生第一天職,醫院見死不救是不對,他們要對我女兒的死負責任。”對自己未見過面的“女婿”肖志軍,李父的態度也是:堅定不移地表示要起訴。(北京正義網)

  政法大學教授卓小勤認爲醫院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但他同時透露,由于産婦本人不同意,才最終導致手術沒能實施。據他瞭解,李麗雲在被送到醫院時意識是清醒的。當醫生說如果不做手術會導致母子雙亡時,她仍然拒絕手術。卓小勤認爲,“如果患者是處于昏迷狀態,那麽肖志軍作爲患者的親屬代替患者做出了一個錯誤的决定,幷且由于這個錯誤的决定導致母子雙亡,那麽他應該承擔監護不當的責任。但恰恰相反,就是因爲患者是在意識清醒的情况下,做出了拒絕接受手術的意思表示,所以很難去追究她丈夫的責任。”(北京《北京晨報》)

2、專家建議增補法規 新方案須保患者就醫權
  肖志軍就像一根鐵扡,插在運轉了不知多少年的醫院簽字程序的齒輪組中間,讓我們看到醫院和醫生中還存在的問題。“每當人們發現一個重大案例出現的時候,實際上往往是我們制度設計重新調整的拐點時期。”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說,“此事涉及到如何完善立法,現行的制度設計該如何改革的問題。”(北京《法制日報》)

  當産婦陷入命懸一綫、無法自己做主時,誰來保護她的就醫權利?石景山區衛生局副局長付銳認爲,《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雖然有效保護了患者家屬的知情同意權,但同時也部分限制了醫生治病救人的權利。他分析說,在家屬比醫生擁有更多手術决定權的法律語境下,會使得醫生對患者即使有明確診斷,也不敢貿然違背家屬的意願給患者做手術。“如果醫生那樣做了,手術不成功,家屬就會將他告上法庭。”

  在付銳看來,目前國內多數患者家屬的疾病診斷能力都不如醫生科學,因此相關部門有必要制定出臺一個增補性的條款,使得醫生在常態下遵循《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同時,在危急情况下也能有權威力量對家屬的不當判斷予以制約。“能够充當這個權威的,只能是擁有更多專業知識的醫生。”付銳說,這個問題如不解决,李麗雲悲劇就有可能再次重演。(北京《京華時報》)

3、“拒簽致死”僅是特例 制度修改不可草率行事
  卓小勤認爲,目前中國的相關法律框架是比較完善、合理和科學的,幷不存在著漏洞。他說,患者知情同意的權利才是患者最根本的權利。該事件幷不具備普遍性,若允許幷通過立法確定所謂的“强制救護權”,哪怕是開一個小小的口子,也會導致因權利濫用而帶來的很可怕的後果。到時候,可能出現以下情况—患者到醫院就成了待宰的羔羊,本來不用手術,醫生說“切”就切。(北京《中國青年報》)

  再完善的制度設計也無法窮盡地考慮到生活中可能出現的複雜情况——你能事先預想到會有肖志軍這麽自私、愚昧、不負責任的人嗎?所以,“拒簽致死”悲劇的關鍵,幷不在哪一方缺什麽權利,不在于醫療法規的不完善,根子出在“每個人都在强調自己的權利,而無人願更多承擔責任”上,可憐的孕婦正死于一條“無人願意承擔責任”的鏈條——她首先遇上一個自私、愚昧、不願承擔責任的丈夫,這個男人害怕剖腹産影響妻子生二胎,始終不簽字;然後又遇上一個不願承擔更多責任的醫院。是的,這家醫院盡了不少努力,爲了手術苦勸肖志軍三個多小時,還决定免費治療,幷請示主管領導。可是,在此之外,他們爲了規避風險,不願再做什麽了。

  設想一下,如果醫院再多一點人道主義,盡一切可能做工作,也許孕婦不會慘死。問題最後推到醫院主管部門——北京市衛生系統領導那裏,其批示是“如果家屬不簽字,不得手術”。到這裏,責任鏈條完全斷了,沒人願爲孕婦的風險擔責。如果人人都機械地執行條條框框,或不願擔當責任,這樣的悲劇就難以避免。這是“拒簽致死”悲劇的最深刻警示。(福建《海峽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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