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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之死震驚社會 愚昧殺人還是制度殺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1-27 12:41:29  


 
三、醫院涉嫌見死不救?用什麽保障患者生命權

1、病人開刀、家屬簽字 醫學倫理再次成爲焦點
  李麗雲的母親李小娥聞訊後從廣西趕到北京,11月22日表示,女兒死得冤枉,女婿肖志軍和醫院都有責任,幷已連夜草擬了起訴書。肖志軍認爲,是醫院害了妻兒。他要告醫院。而醫院認爲,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患者同意是醫療行爲合法性的基礎,沒有得到患者和家屬的簽字,不能强行手術。(天津北方網)

  “簽”或者“不簽”,决定了李麗雲和腹中孩子是死是活。肖志軍“拒簽”,背上了愚昧無知的駡名;醫院沒有强行手術,也遭到了“喪失天職”的指責。醫院是否失職,制度是否有缺陷,肖志軍是否涉嫌犯罪,一時間專家、市民、網友議論紛紛。《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要不要修改,成了重點中的重點。“搶救生命與執行同意究竟哪個更重要?我想它可能引發一場醫學制度和醫學倫理的大討論。”北京協和醫科大學生命倫理學研究中心副教授張新慶稱,“在這個生死關頭,要求病人家屬簽字才能手術這項規定合不合理;眼看著病人掙扎死去,而非要得到家屬的一個簽字,這樣的制度是否體現了醫學救死扶傷的宗旨,是否充分尊重了生命?”(山東解放網)

  朝陽醫院一位老醫生承認,這是守法和救人的矛盾。做手術,患者未必一定能活;但不手術,一定不能活。有一綫希望,醫生都想試試,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却是醫院越過肖志軍而强行手術的最大障礙。然而,法規執行必須以保障人的生命爲第一準則,醫院不能在這方面過于僵死,把自己的告知責任等同于職業責任,把病人或病人家屬的知情權變成了决定權。也就是說,在病人和家屬不能正確判斷能否手術的緊急情况下,院方有責任以挽救生命爲最高準則,先行采取正確的搶救措施。(北京光明網)

2、守法救人勢難兩全 醫院做法沒有任何問題
  “肖志軍”——只需要將這三個字簽在手術通知單上,兩條生命也許就能得到挽救。如今,肖志軍在醫院號啕大哭,他將這一責任推到醫院身上,“我就是不簽字,他們也可以做手術啊!”(河南《東方今報》)

  一位多年從事急救工作的醫務人員表示:“這種情况我們還從沒遇到過。”他介紹,一般情况下,當患者病危搶救需要手術時,如果家屬不在場,那麽醫院就需要通過一個相關程序,决定給患者進行手術。但家屬在場,性質就不同了,决定權在家屬。如果在醫院明確告知患者病情的情况下,家屬仍然堅决不同意手術,那麽就屬于放弃手術治療。(北京人民網)

  朝陽醫院的法律顧問胡文中律師認爲,在實施搶救過程中,朝陽醫院“盡到了充分的告知義務”,“方法已經窮盡了”,問題是病人的丈夫肖志軍“非常愚昧”,而且對醫院有很深的不信任。胡律師認爲,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一事件的原因是患者家屬放弃了醫療機會,延誤了搶救時間,醫院沒有責任。整個事件中,醫院一邊做肖志軍的工作,一邊按照其和醫療需要進行藥物搶救,幷且還請來警察協助,等待肖志軍簽字,幷報北京市衛生系統各級領導,按照指示行事。可是,肖志軍固執到了極點,一直拒絕簽字,放弃手術治療,是導致悲劇發生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說其是直接責任人。(北京《法制日報》)

3、制度缺陷無法回避 醫院不能任憑“愚昧殺人”
  顯然,人們都被肖志軍不肯簽字的愚昧與無知激怒了,但如果肖志軍是愚昧的,那麽代表著科學、文明與人道的醫院以及其背後的行政系統,能够跟著一起愚昧嗎?在長達三個小時的時間裏,現場有警察,有院長,有醫生,還有圍觀的各色人等,怎麽就聽憑“愚昧”在衆目睽睽之中“殺人”?事實上,當場有警察及衆多圍觀者,他們完全可以在未來可能的醫療官司中出庭作證,在這種情况下,醫院不能聽任“愚昧殺人”之戲上演。(北京和訊網)

  其實,不是愚昧殺人,而是僵化的制度致命。醫院方面寧願以患者生命爲代價來捍衛“不簽字,不手術”的醫療陋規,而不是相反。毫無疑問,家屬簽字後再手術的規定,只是爲了保障患者或家屬的知情權及選擇權,而不是要將患者的生命權交給家屬。另一種僵化則是深層次的無奈。相關報道指出,該醫院婦産科醫生在3個小時的急救過程中,曾將情况上報上級衛生系統的各級領導,得到的指示爲:如果家屬不簽字,不得進行手術。而按照北京市衛生局一位工作人員的說法是,不能“非法救人”。這是一個讓人愴然欲泪的“指示”。當是否救人這樣的問題竟需要請示行政官員,或患者的生命需要由官僚而非醫生决定的時候,我們的確需要反思這種醫療管理體制了。(北京新華網)

  有法學專家認爲肖志軍已涉嫌過失殺人。但是,這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應該在醫院乃至衛生行政管理方。李麗雲分明是死于醫院和整個醫療管理體系的官僚主義。在患者生命垂危的關頭,把要不要手術這樣一個非常專業且生死攸關的判斷權選擇權交給完全是“門外漢”幷且被診斷爲是“偏執型人格障礙”的家屬,對患者無疑極度危險也很不公平。(江蘇《現代快報》)

  僅僅將責任歸于肖志軍的“拒簽”上,而依然回避醫院及衛生行政系統在此事件上的責任,依然不肯或無力反思當下僵化的醫療體系,那才是更大的悲哀所在。(上海《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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