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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共同維護釣魚台列嶼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0-06 00:46:36  


 
  即使如此,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在台北簽和約,放棄包括台灣在內的領土主權,簽約的地方就在台北市。根據國際法上的領土“保持佔有主義”,台灣應該是給中華民國沒有問題。因此,在國際法上來講,釣魚台既然是台灣的屬島,當然應該是隨著戰後日本放棄的領土一起回歸中華民國。但實際的情形卻非如此。

  二次大戰後,羅斯福跟史達林想把琉球交給中國,但是中華民國政府覺得琉球當年是日本佔領的,所以希望琉球獨立。結果是先由美軍先託管,以後再說。美軍託管琉球時發佈的第一號命令,就是劃出託管區,而公佈的託管區經緯度地圖包含釣魚台列嶼,但是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卻沒有反應。為何會如此?有立委質詢過後來的外交部政務次長沈劍虹先生,他說是為了區域的安全,所以沒有表示意見。

  那麼爭議從何而來呢?1968年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在中國東海及黃海探勘,發現釣魚台周圍海域可能蘊藏大量石油,這個消息出來之後各方都非常震驚,中華民國政府很快的就跟美國的一些石油公司簽約合作探勘。1970年8月,日本外相在國會答詢的時候,表示這是日本的領土,並向台北抗議,爭端遂起,美國、中共與琉球均因此涉入。

  到了1971年的時候,美國人突然提出一個理論,說日本對琉球還有“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此一理論為美國人首創,以前沒有人聽過,也沒有任何聯合國的託管國提出過。美國決定要把琉球群島歸還給日本是佐藤榮作政府非常重要的政績。而且日本拿回了琉球,當然也因此取得釣魚台的管轄權。

  台北方面因此抗議,1970年11月的美國東西兩岸的中國留學生也因此發起第一次保釣運動,迅速延伸到全美國、歐洲、日本、香港以及台灣。曾經參與保釣的馬英九稱:第一次保釣運動雖然並未爭回釣魚台主權,但有一個重要的成果,那就是美國因此在這個事情上比較趨於中立,美國聲明,釣魚台部分僅交還“行政權”,主權爭議由當事國自行解決。而日本原打算要在島上建氣象台,也是因為兩岸均強烈的抗議而作罷。

  1971年發生釣魚台列嶼主權爭議後,日本認為“明治28年(1895年)迄今(1971年),尚未受到世界上任何國家之抗議而平穩地使用該列島”。此一說法,問題重重:因為自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台灣期間,釣魚台既為台灣屬島,故與台灣俱為日本領土,日本人使用該島自無他國抗議。

  此外,自1945至1972年美軍託管期間,釣魚台列嶼並不在日本統治之下,亦不在任何國家的名義下受到統治,因此美軍託管並無主權上的意義。又台灣地區漁民,即經常使用該島,沒有受到干擾,再加上當時美軍依據1954年《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防禦條約》協防台海,也使台北沒有與華府交涉的必要。而從1968年至今,釣魚台列嶼問題已具爭議性,中華民國政府也一再主張主權並對日本多次提出抗議,故並無日本所提的時效問題。

  至於1972年美國將釣魚台列嶼隨同琉球群島的行政權交給日本一事,美國於1971年5月26日曾正式照會中華民國政府表示,美國將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一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政府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參議院後來附加說明,表示對主權問題持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由這些相關的外交文件來看,美國對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採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此一立場,迄未改變。何況依據“波茨坦公告”,“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波茨坦公告”在美國被視為條約,對美國有拘束力,所以美國也無權片面決定釣魚台列嶼之主權歸屬。

  不過,美國目前主張釣魚台的管理權屬於日本。2010年9月,國安會亞洲事務資深主任、亞太事務副助卿貝德表示:“就中、日個別主張對尖閣諸島擁有主權一事上,我們不採取任何立場。但《美日安保條約》包含日本行政控制之所有區域,並且就1972年我方已將沖繩行政權移交日本政府的情形來看,尖閣島應由日本管轄”。

  台北的選擇

  如何維護在釣魚台的權益?釣魚台列嶼的主權屬於兩岸全體中國人,由兩岸人民所共有,但是目前釣魚台列嶼的管理權屬於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管轄,因此,台北有責任捍衛此一權益。

  在國際間如何處理領土爭議?方法不外乎第一、與相關爭議國家進行談判;第二、向國際法院尋求仲裁;第三、依靠自己力量來維護權益。當然也有人會認為說,可以依靠外在的強權如美國,來確保利益。

  對於台北來說,日本在處理釣魚台事情上表現的非常強勢,它不僅不接受有關領土的談判,連台北方面要求的漁業談判,日本都是不予理會,每當台灣蘇澳基隆的漁民,前往釣魚台附近捕漁,都會被日本驅趕。談判不行,有沒有辦法由第三方調解呢?即使有第三國願意出來調解,會有效果嗎?會邀請台北參與嗎?2010年底,美國國務卿希拉蕊表示願意啟動三方會談共商釣魚台爭議,中國大陸、日都沒有接受邀請,而台灣則未獲邀請與會。北京認為美方態度傾日,日本則堅稱釣魚台是固有領土,對其擁有無可辯駁的主權。看來調解這條路不容易。

  國家通常不願意以司法途徑解決重大領土爭端,故自1928年迄今,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含常設國際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或一般國際仲裁法庭(International Arbitral Tribunal)所解決的島嶼主權爭端案件只有五件。而且在台北的中華民國已失去了聯合國代表權,所以沒有辦法在國際法院提出以中華民國為原告的訴訟。更何況,日本在領土主權問題處理上,有大小眼、吃軟怕硬的現象。在與蘇聯北方四島、與南韓獨島領土爭議事件上,日本都願意採取司法途徑,唯獨對釣魚台不採。因為前面兩個島日本都沒有實際控制,但對釣魚台卻不然,所以在立場上也是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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