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表示,事發時射擊場沒有安全設備,也沒有應急措施,受害人出事20多分鐘左右才被抬出去。
劉某表示,每人開5槍,小劉是第二個進去的,他只開了1槍就坐下了,“我以為是嚇的,小劉背對著我們,聽到教練喊才知道中槍了。”
劉某說,“我進去時,槍一直在轉,槍一直拴著是懸空的。等到他們做完筆錄,射擊室的彈殼都清掃乾淨了,槍也拆掉了。”
對此,被告方認為,證人與受害者有利害關係,對上述證言真實性不認可。
此外,對於被告方提供的營業執照、持槍證、槍支彈藥接觸人員表等證據,原告認為,對方持槍證2014年沒有年檢,事發時是否合格無法證明。槍支檢查記錄為2013年至2014年4月,本案案發時間為2014年5月,不能證明對槍支進行了檢查,槍支管理存在漏洞。
截至記者發稿,庭審仍在繼續。
延伸採訪槍支會拴鐵鏈、繩子保證槍口不會朝後
刑偵專家、北京警察學院原院長左芷津接受法晚記者採訪時表示,射擊場的建立是需要經過國家相關部門報批,對各項資質的要求、准許都非常嚴格。即便射擊場具備相關部門要求的資質,那麼也要考慮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的槍支管理、安全措施、人員培訓、各項硬件軟件措施落實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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