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夫婦認為,射擊場培訓不到位、管理混亂、保護設施不完善、應急措施有疏漏,才導致悲劇發生,射擊場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他們起訴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23萬餘元。
據案發後媒體報道,小劉打完槍將槍放在了桌上後被擊中身亡,但對於手槍如何自觸扳機,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認定。
被告死者如何被擊中身亡請求法院查證
在法庭上,被告申請追加當事人,他們表示,事發當天,是小劉所在的公司組織拓展活動,因此要求追加小劉單位為共同被告。
被告方辯稱,事發當天射擊前已經對小劉進行了培訓,小劉中槍後,被告緊急撥打電話進行救治。射擊場及時履行了救治義務,被告送小劉去醫院是非常及時的,當天還支付了小劉救治的相關費用,被告也給小劉家人3萬補償。對於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費用,應以票據為准,而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過高。
被告表示,“小劉是怎麼被擊中的,與本案聯繫緊密,該部分事實應予以查明,請求法院調查取證,並對此作出認定。”
證言“槍被綁在繩子上他往後退槍在晃”
在法庭上,小劉的同事劉某出庭作證。
劉某表示,事發當天,他們到了涉案場地,工作人員簡單做了講解和分組,他看到小劉打了幾槍然後就坐下了,後來教練說有人中槍了,他趕緊跑到小劉身邊,大概過了十幾分鐘後工作人員把小劉送到面包車上。“事發時槍被綁在繩子上,小劉打完本能地往後退,但槍還在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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