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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立法懲治 社會信任道德拷問無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0-23 10:26:03  


 
  楊濤 不如立法保護見義勇為

  設立“見死不救罪”意味著要對一件本來與自己無關的事履行額外的義務,依照現代法治理念,只要不侵害國家、他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秩序,公民的行為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而“見死不救罪”的設置顯然損害了公民的這種權利,因此思想上很難被接受。

  在實際操作中,“見死不救罪”也將面對諸多實際的困難。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需要提供必需的人證和物證,但是誰會為“見死不救罪”來作證呢?證人很可能並沒有參與案件,因此作證的同時就意味著自己有罪,而如果自己也參與了案件又如何能去作證?另外,如果案件的目擊者本身不具備任何救助的能力,那麼他是否也要為自己能力的欠缺而背負罪責呢?

  道德問題的“泛法律化”固然可以迫使人們就範,但是如果得不到普遍的道德認同,其最終結果要麼是因觸犯法律者太多而使民眾叫苦不迭,要麼就是因為不具備實際可操作性而導致法律條文被虛置。

  見死不救的原因有很多,除去少數人自私、冷漠的心理之外,見義勇為者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人們普遍存在的一種顧慮。由於法律的滯後,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事時有發生。法律不僅要懲惡,同時也要揚善,只有當公民行為中的善和惡同等得到法律關注時,法治社會才能最終得以實現。有鑒於此,立法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勢在必行,而“見死不救罪”的設置則略顯多餘。與其強制公眾去做一件難以接受的事,不如掃清人們的後顧之憂,使更多的人真正發自內心地去做一件善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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