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艶 懲治集體性冷漠 不妨讓法律兜底
面對一個生命垂危的小女孩,以任何理由拒絕施救,都有“見死不救”之嫌,其背後隱含著的,更多的還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自私與冷漠。在法庭上,當犯罪嫌疑人突發急症,我們可以立即停止案件審理,第一時間將其送往醫院搶救,以彰顯法律的人性化;在監獄里,一個獲死刑的罪犯,不到行刑的那一刻,就算他患病垂死,也要把他給救活過來,因為沒有誰有權利剝奪他的生命。可是到了日常生活中,在對待普通民眾時,這種生命至上的理念怎麼會出現如此大的執行偏差呢?
這是因為,前者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後者卻只能通過道德制裁。不得不承認,這便是當下的制度性悖謬困境。而縱觀國外,《法國刑法典》規定:“對處於危險中的他人,能給予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並科50萬法郎罰金。”《意大利刑法典》也規定:“對氣息尚存、受傷或危急之人,疏於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時通知官署者,處3個月以下徒刑或科12萬里拉以下罰金。”等。
道德譴責無法建構起約束和激勵的長效機制。或許有人還以為,動輒使用法律來解決現實問題違背法律本質,有推行“法律萬能論”的嫌疑。但同時也應該看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尊重公眾生命權無疑算是最低的道德,完全有理由上升到法律層面,用剛性的法律制度懲治集體性冷漠,還人性與生命之美,否則,法律在爭議中難產,道德必然在譴責中沉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