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2日電/中國青年報刊載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的文章指出,受賄行為和行賄行為互為因果,相生相成,因此對行賄者是否應該出“重拳”,本不應該成為一個有爭議的話題。但在我國,人們對受賄者深惡痛絕,而對行賄者卻寬容有加。近日,最高檢部署加大行賄犯罪懲治力度的新聞,使這一話題再次引起廣泛關注。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對行賄者的懲治力度近年來一直在不斷加大。據統計,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行賄犯罪5676人,占賄賂犯罪案件總人數的31.4%,同2012年相比上升了17.3%。在日常生活中,人們耳聞目睹的行賄人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越來越多,媒體上關於對行賄行為處罰過輕的質疑越來越多,各級人大會上的相關提案越來越多。嚴厲懲治行賄者,正成為法律界和輿論界的共識。
嚴懲行賄者,是維護法律尊嚴的現實需要。亞當和夏娃偷食禁果,受到上帝的懲罰,同時受到嚴厲懲罰的,還有那條引誘他們的蛇。《聖經》中這則古老故事的背後,是一條樸素的法理:引誘、教唆他人犯罪,都具有本質的“惡”,為古今中外刑法所不容。《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6條明確要求各締約國將商業賄賂等行為規定為犯罪。在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之前,我國的《刑法》就對行賄犯罪作了明確的界定,懲罰的措施也比較嚴厲。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法律的規定沒有得到有效落實。究其原因,除了全社會對行賄行為的危害性重視不足外,主要是司法機關在賄賂案件調查中片面追求破案效率,過分依賴言證,以從輕或免於處罰為條件,換取行賄嫌疑人的口供;在進行處罰過程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以沒收財產和罰金等附加刑,替代對當事人的主刑。
放縱行賄犯罪的直接後果,就是行賄者對法律肆無忌憚。他們中也有被逼無奈的情況,但更多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不擇手段拉攏腐蝕官員,一旦東窗事發,就選擇供出對方以“金蟬脫殼”,然後再瞄准下一個目標。以湖南為例,在剖析一批典型案件時,筆者驚奇地發現,一個姓盧的商人,先後把湖南省原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董事長張德元(被判處死刑)和湖南省機械工業局原局長林國悌拉下水;港商張某某,以行賄方式先後將常德市紀委原書記彭晉鏞、郴州市原副市長雷淵利、郴州市委原書記李大倫放倒;一趙姓商人的名字,先後出現在工商銀行湖南省分行原行長王金賢、湖南省政府原副秘書長王道生等三起腐敗大案中。這些都是受到查處的案件,在未暴露的交易中,他們的表現可想而知。事實證明,如果不加大行賄者的違法成本,任由其在社會各領域“長袖善舞”,反腐敗鬥爭就會陷入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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