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建設廉潔國家的角度看,嚴懲行賄者也是題中應有之義。一個弊絕風清的社會,當由清廉的政府、清正的幹部和“以廉為榮、以腐為恥”的社會氛圍共同構建。“古來芳餌下,誰是不吞鈎?”一些意志薄弱的領導幹部禁受不住金錢和美色的誘惑,走向違法犯罪深淵,個人素質固然是內因,但社會的責任也不容小覷。在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不少人抨擊起政府官員的腐敗來振振有詞、義憤填膺,一旦碰到對自己有利的事,就鑽山打洞,不擇手段。在他們眼裡,腐敗就像長沙“火宮殿”的臭豆腐,在別人嘴裡固然臭不可聞,一旦塞進自己口裡,頓覺香氣撲鼻。
如果每個人都站在道德的制高點要求官員,把維護公平正義的責任推給他人,自己卻恣意破壞規則,視腐敗為生活方式,政風不可能好轉,社會風氣也會江河日下。所以,開展社會領域防治腐敗活動,早已成為一些西方法治國家的通行做法。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反腐機構“廉政公署”裡,就設有專門的“社區關係處”,負責市民的廉潔教育。當前我國應逐步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治力度,通過對行賄案件的嚴肅查處和曝光,對國民進行警示教育,讓行賄者和貪官一樣,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目前,對行賄者的刑罰處罰雖然“有法可依”,但仍然要把握一些基本原則,以達到懲治和震懾行賄犯罪的目的。
首先,對行賄行為應該“零容忍”。無論什麼人,只要涉嫌行賄犯罪,都應該受到調查,不能搞例外。
其次,對行賄行為的查處要堅決避免“利益驅動”。國家應保障司法機關的經費,防止其以經費短缺為借口在辦理賄賂案件中創收。在我國,涉嫌行賄者大都為企業及其管理者,而在一個規則缺失、腐敗比較嚴重的社會,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難免存在一些違規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對企業採取調查措施必須嚴格用證據說話,切實防止把企業當“唐僧肉”,避免“為錢辦案”嫌疑,尤其要避免以涉嫌向A行賄為名立案,最後卻以涉嫌向B行賄為由起訴的行為。
第三,要強調對行賄者的經濟處罰。行賄是趨利性的腐敗活動,對於犯案的行賄者,除了依法剝奪其自由和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高額罰金外,還應當將其記入“黑名單”,剝奪其在相關行業、相關領域從業的資格,使他們在經濟上不僅得不償失,還大虧特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