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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回應中國之問與時代之問
http://www.CRNTT.com   2020-07-02 08:21:15


  中評社北京7月2日電/當我們要編纂民法典的時候,一定是想通過這部民法典來表達我們這個國家、這個民族對人類所面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的看法,來回應中國之問和時代之問。這些問題包括我們是如何看待人的?如何看待家的?如何看待社會的?如何看待國家的?如何看待人類的?如何看待自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回應中國之問和時代之問,就是通過表明我們對人類所面對的這一系列基本問題的看法來進行的。在世界所有的民族中,我們有著綿延長久、從未中斷過的文明史。我們編纂完成的民法典一定會在世界民法典之林中有一席之地。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注定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治發展史上濃墨重彩寫下一筆的日子,也應當是在人類法律文明的發展史上寫下重重一筆的日子。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我們可以探討一下,它如何回應中國之問和時代之問。

  當我們要編纂民法典的時候,一定是想通過這部民法典來表達我們這個國家、這個民族對人類所面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的看法,來回應中國之問和時代之問。這些問題包括我們是如何看待人的?如何看待家的?如何看待社會的?如何看待國家的?如何看待人類的?如何看待自然的?我們的民法典究竟如何回應了中國之問和時代之問。

  人是實現自身自由和全面發展的主體

  我們是如何看待人的?這是在成文法法律傳統之下,任何一個國家和民族,要進行民法典的起草或者編纂,首先要去回答的一個問題。我們的民法典首先是把人定位為推動實現自身自由和全面發展的主體,然後人才是實現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所追求的另外的發展目標的主體。這一點在民法典中有相當全面和廣泛的體現。

  民法典總則編在確立民法調整對象的時候,就作出了跟1986年民法通則不盡相同的法律表達。民法典總則編第二條告訴我們,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我們要注意人身關係在財產關係的前面。之所以把人身關係放在財產關係的前面,就是因為,與30多年前相比,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經主要從解決吃飽穿暖變成了重視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確認和保障。

  與此相呼應,在總則編第五章有關民事權利的規定中,最初的幾個條文,都是對人格權益、人身權益進行確認和保障的法律規則,隨後才是對財產權益進行確認和保護的規定。

  當然,最值得我們關注的還是民法典在編排體例上一個重大的創新,那就是我們有了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編。在人格權編中,不僅僅對民事主體,尤其是對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等這些人格權,進行了周到的確認和保障。同時,對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有關的人格利益,也進行了相應的確認和保障。這在民法典人格權編對個人信息所做的保護中,能夠清楚地找到這樣的法律的體現。

  只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得到了法律的確認和保障,人才有可能成為推動實現自身自由和全面發展的主體。與此有關,我們在侵權責任編中還能夠看到關於自擔風險的規定,自擔風險的規則就是鼓勵人們進行探索創新,希望每個個體的生命都是生機勃勃的生命,這就是我們的民法典對人的看法。

  家不僅是夫妻雙方,親屬也是家的成員

  民法典表達我們對家的看法,可以分成兩個方面。

  首先,家是什麼?夫妻就是家嗎?在民法典的總則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包括在物權編中,我們都能夠找到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我們中國人心目中的家,跟很多國家、很多民族對家的看法不盡相同。我們中國人所理解的家,不僅僅是夫妻雙方,不僅僅是三口之家或者四口之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兄弟姐妹的子女,他們都是家的成員。

  在民法典的繼承編中,我們擴大了繼承人的範圍,它體現在代位繼承制度上。如果在被繼承人去世以前,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已經先去世了,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可以來進行代位繼承的。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中,除了對夫妻關係做出規定之外,對父母子女,對近親屬的關係也作出了專門的回應。

  第二,如何協調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總則編和各分編中都有相應的規則。

  婚姻家庭編中有專門的一章對家庭關係進行調整,首先回答的就是夫妻關係,夫妻應當是這個世界上聯繫最為緊密的命運共同體。對夫妻關係確立協調的規則,在婚姻家庭編中有多條體現。

  在婚姻家庭編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確立了體現中國人分享價值共識的結論,這個結論的核心包括三項內容:一、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認可,或者雖然只有夫妻中間的一方簽字但另一方事後進行追認,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了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這個時候負擔的債務,當然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二、如果夫妻中間的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但是它是服務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這個時候負擔的債務也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三、如果夫妻中間的一方以個人的名義對外負債,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則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來對待。但如果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夫妻一方對外所負擔的債務,是用於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用於夫妻雙方共同的生產經營,或者有證據表明是夫妻雙方共同意願的體現,這個時候才例外地把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總則編、婚姻家庭編也都表明了去進行協調的立場和態度。在總則編有關監護制度的規定中,強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要盡到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而成年子女對父母要盡到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這就是我們中國人頭腦中根深蒂固的父慈子孝的一個具體體現。當然,我們承認每個家庭成員的獨立人格,承認每個家庭成員的平等地位,是在這個基礎之上的父慈子孝。

  對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我們的民法典也作出了明確的回應。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我們提倡的是一種友愛相處的關係,所以在繼承編的規定中,不僅僅兄弟姐妹可以成為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還可以基於代位繼承制度,去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我們的民法典同樣在婚姻家庭編作出了相應的回應,要敬老愛幼,要尊重年事已高的老人,要愛護尚在幼年的孩童,這就是我們對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所做出的回答。而且在總則編中還有一項專門的規則,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權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

  以平等、自願、公平等為原則來協調社會關係

  如何看待社會,同樣可以從兩個不同的側面去進行觀察。

  第一個側面,社會是什麼?廣義的社會是包括家在內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關係,狹義的社會指的是家庭之外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關係。我們正在從工業文明邁向信息文明,這就是我們所身處的社會歷史階段。

  在總則編中,強調了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當人類從工業文明邁向信息文明階段的時候,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成為兩種日益重要的財產類型。總則編第五章有關民事權利的規定中,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初步的回應。在繼承編中,我們增設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其中就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考量,當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中有網絡虛擬財產權利、數據權利的時候,如果能夠以數據管理人制度作為通道,引入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參與遺產的管理和分配,可能遺產繼承的進程會更加順暢一些。在合同編中,專門設計了電子合同的訂立規則和電子合同的履行規則。在侵權責任編中,我們完善了網絡侵權的相關法律規則。

  在人格權編中,我們更是對今天所處的社會階段作出了及時的回應。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的背景下,我們要把個人信息保護放在一個相當突出和重要的地位予以回應、予以關照。我們看到了通過信息技術換臉這樣的社會問題,我們從保護肖像權的角度作出了回應。還有對聲音要適用肖像權的規則去進行保護的規定。對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有關的醫學或科學研究活動,我們要給它定規矩、立規則,這都是人類進入到一個新的文明階段才會有的規則。

  另一個重要的側面,民法典對家庭之外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關係的協調,秉持的是什麼樣的立場和態度?

  首先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總則編在民法的基本原則中確認的自願原則,而且讓自願原則在各項民法的基本原則中處於最為核心和關鍵的地位。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對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關係,如果它僅僅只涉及到民事主體私人利益關係安排的話,法律會尊重人們在交往中的平等協商、自主決定。

  今天有8億中國人生活在城市裡,通常都住在商品房小區中,作為商品房小區裡的業主,我們如何協調業主與業主之間的利益關係,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利益關係。物權編在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秉持了一項重要的準則,那就是業主自治。業主自治是社會治理的一種重要的方式,涉及到業主與業主之間利益關係安排的事項,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利益關係安排的事項,商品房小區中公共事務所涉及到的事項,應由業主通過參與表決形成決議的方式,來做出相應的決定。物權編降低了業主經由表決形成決議的門檻,希望業主自治能夠更容易、更便利地得以實現。關心小區的公共事務,關心社會公共事務,每一個個體才會成為更有社會責任感的人。

  民法典1260個條文中,絕大多數的條文協調的是民事主體之間私人利益關係的安排。法律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決定,尊重當事人意願,在人與人的社會交往中,這是民法典首先所採取的一項協調的原則。除此以外,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等,也都是我們在對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進行協調時要遵循的基本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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