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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回應中國之問與時代之問
http://www.CRNTT.com   2020-07-02 08:21:15


 
  國家不應出場時不得越位、必須出場時不能缺位

  在世界大同之前,我們每一個單個的個體都還是生活在一個特定的民族國家之中,我們的民法典是如何看待國家的?從民法典總則編和各分編所確立的法律規則、法律原則中,表達了這樣一個鮮明的立場和態度,那就是:當國家無須出場的時候,國家不得越位;當國家必須出場的時候,國家不能缺位。

  在總則編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中,有一款重要的規定,是認定民事法律行為絕對無效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如果民事主體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就意味著它有可能會損害國家利益,在這個時候,國家就可以動用國家公權力干涉社會主體的交往行為。但是,也只有在當事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才能依據這一款規定動用國家公權力干涉。而且,當動用國家公權力干涉社會主體之間社會交往的時候我們還要注意,必須要秉承手段和目的要相稱的法治原則。

  在物權編有關徵收和征用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能夠動用國家公權力去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但它有一個前提條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能動用國家公權力干涉社會主體之間的社會交往的。

  國家必須出場的時候不能缺位,這又體現在什麼地方?我們會看到這樣的規定,圍繞著監護人的確定出現爭議了,需要通過指定監護人的方式來確定監護人,但是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監護人需要進行照管的話,民政部門可以擔當臨時監護人的角色。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確定加害人是相當困難的一件事情,侵權責任編明確要求公安等機關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去確定誰是具體的加害人。

  民法典也調整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民事活動

  民法典相對於民法通則,在概念使用上有一個重要的改變,民法通則使用的是“公民”或者“公民(自然人)”,民法典自始至終使用的都是“自然人”,“自然人”和“公民”之間的區別在什麼地方?一般來講,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而自然人就是指生物學意義上的人,這其中就包含著我們對人類的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僅限於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的民事活動嗎?不是,當然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民法典對他們也能夠發揮法律的調整作用,法律另有規定的當然依照法律另作的規定。比如說《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有規定的,就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規定。

  民法典總則編第一條規定,民法典是依據憲法來制定的。在憲法中已經鄭重地寫下了致力於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民法典對自然人所確立的法律調整規則中,包含著我們對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一系列的想法。民法典1260個條文,對每個條文所進行的法律解釋,都應該秉承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去把握它的含義,做出相應的回答。這是我們對人類的看法。

  綠色原則代表了我們對自然的看法

  人類所面對的一系列的基本問題中,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那就是我們是如何看待自然的。

  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甚至我們中國人在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一系列單行民事法律和民事基本法也好,人和自然的關係就是主體和客體、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改造者和被改造者之間的關係。民法典表達的我們中國人當下對自然的看法是,我們追求人和天地萬物融為一體的境界,這是人和自然相生相伴、互為夥伴的境界。

  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章確認的基本原則中,鄭重地寫下了這樣的文字,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就是綠色原則,代表了我們對自然的基本看法。

  在物權編中我們會注意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是要秉承綠色原則的。在合同編中,我們同樣能夠找到綠色原則的具體體現,當合同生效了,要去進行合同義務履行的時候,不僅僅要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還要履行法定的合同義務,法定的合同義務中就有基於綠色原則所產生的法定義務。在侵權責任編中,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侵權責任作出了一體的規定,並且把生態修復明確規定為是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一種。

  當我們確定民法典相關法律條文含義的時候,綠色原則都應當是我們一項重要的考量因素。當我們用類推適用、目的性擴張、目的性限縮的方法去進行法律漏洞填補的時候,綠色原則同樣都是必須考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回應中國之問和時代之問,就是通過表明我們對人類所面對的這一系列基本問題的看法來進行的。在世界所有的民族中,我們有著綿延長久、從未中斷過的文明史。我們編纂完成的民法典一定會在世界民法典之林中有一席之地。在人類法律文明的領域中,我們一定會獲得應有的尊重和承認。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 王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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