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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建立兩岸共同保釣論述制高點

http://www.CRNTT.com   2013-05-13 00:37:45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美國亦自此結束了對日本的佔領統治,使日本恢復獨立主權國家之地位。但美國基於戰略利益而與日本另行簽訂之《美日安保條約》則同時生效,使得美國仍得據此駐軍日本本土,並保留駐日美軍基地之權利。至於琉球,則係與日本分離而置於美國單獨管理之下。

  1953年8月美國表示,決定將琉球北部之奄美大島交還日本,終致引發台北方面的強烈不滿,“外交部”遂於同年11月24日以備忘錄文件遞交美國駐華大使館,首度闡明:“中國政府對於美國所作金山和約並未使琉球脫離日本主權之解釋,不能同意。…自1372年至1879年間,中國在琉球享有宗主權,此項權利僅因日本將琉球侵併始告中斷。…中國政府對琉球並無領土要求,亦無重建其宗主權之任何意圖;惟願見琉球居民獲得選擇其自身前途之機會。…中國政府對琉球問題的基本立場,堅持對於琉球的最後處置,有發言之權利與責任”。(丘宏達,《關於中國領土的國際法問題論集》,頁25~26)

  此一備忘錄意謂著“中華民國”政府對美國認為日本保有琉球的“剩餘主權”一事,表示異議與不能苟同。美國根本置之不理台北方面的抗議,美日兩國仍於12月24日簽署返還協定,並使日本就此取得奄美大島。從國際法來看,此舉明顯違反《波茨坦公告》關於日本領土以本州等四大島為限之規定,係美國未經同盟國共同決定之片面行為,當然不具有移轉主權之合法效力。

  1960年代末期,美國陷入越戰泥沼,希望日本能夠做出貢獻,因而有了以移交琉球換取強化美日安保條約的主張。1969年11月中旬,日本首相佐藤榮作訪問華盛頓,與美國總統尼克森就“返還”琉球與擴大安保問題達成協議,美、日雙方並於11月21日發表聯合公報稱:“強烈希望越南戰爭在琉球歸還日本之前結束。…總理大臣表明,日本正尋求為維護中南半島地區之安全,所能扮演之角色”。

  針對上述美、日私相授受的行為,台北方面“外交部”隨即於11月22日發表聲明:“中華民國”政府對於琉球群島之未來地位,未經應循之程式遽予決定,引為遺憾”。(丘宏達,《關於中國領土的國際法問題論集》,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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