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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香港選舉制度改革影響深遠

http://www.CRNTT.com   2021-06-21 00:02:17  


(表一)
(表二)
 
  2020年香港國安法採取了全國人大決定+立法方式,由全國人大授權常委會進行立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當地生效。此舉基本不需要香港當地進行修法,因為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今年對香港選舉制度的修改,同樣採取由上而下的方式,“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經認真研究並與有關方面溝通後,提出採取‘決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進和完成。”②但選舉制度的修改與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不同,後者基本不涉及本地修法,前者因涉及面廣泛,必須在國家層面修改後,進一步修訂本地的法律。

  由於此次改革與香港的換屆選舉時間接近,所以本地修法層面需要“開快車”。特區政府以綜合條例草案形式,將《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立法會條例》《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區議會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五條主體法例和相關的附屬法例,以及其他條例包括《高等法院條例》、《終審法院條例》和《旅遊業條例》一並提交立法會審議,以倒序排產的方式,“一定要在未來12個月內完成本地立法工作及進行三場選舉”③。按照特區政府的安排,將在今年9月19日進行選舉委員會選舉、12月19日進行立法會選舉、明年3月27日進行行政長官選舉。

  (二)改革內容與特點

  此次選舉制度修改幅度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設立選舉委員會(見表一)。以原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為基礎,擴大人員、調整結構、賦權賦能。二是調整立法會選舉(見表二)。議席擴大至90席,並優化部分功能界別組成。三是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候選人的資格。對於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這是因為審查意見書的出具部門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具體的審查部門為警務處國安處,而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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