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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再論中國南海主張的代表權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21-06-14 00:02:56  


 
  以2016年3月21日的《南海政策說帖》為例:(1)台灣當局從歷史、地理和法律角度主張南海四大群島的領土主權歸屬中國,提出相關的歷史證據和國際法依據。換言之,台灣當局提供大量的歷史證據支持中國南海領土主權主張佐證中菲間爭端係“領土主權爭端”,對中國有利。(2)以台灣當局實際控制的太平島單獨主張海域權利,並提供大量事實證據佐證太平島的“島嶼”自然條件,換言之,在海域權利方面,主張“整體論”的中國政府與台灣當局“僅就太平島主張海域權利”的論調明顯不同,不利於中國主張。

  第二,管轄權問題證據:(1)2014年12月16日仲裁庭曾向菲國提出26個問題,其中第15個問題關於中國“南海斷續線”內主張海域歷史性權利,〔31〕仲裁庭關注到台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在2014年9月1日的“南疆史料特展”開幕致詞表示“在1947年宣布U形線(南海斷續線)的時候……那時候的領海的觀念是3海里,……,最多到12海里,沒有其他的所謂的海域主張”。菲國迅速引用該發言證明:中國未主張斷續線內的海域歷史性權利。〔32〕

  (2)“南疆史料特展”後,由台灣當局於2015年7月將展示的檔案編輯為《南疆史料選輯》一書出版,〔33〕菲國以該書無檔案記載中國20世紀之初在南海有任何官方活動,佐證中國斷續線內海域主張不符合歷史性權利的條件。〔34〕

  四、南海仲裁庭突破可受理性門檻,違反“2758號決議”

  4.1仲裁庭歪曲中國政府意思,否決“群島整體主張”

  證據可否發生影響,在於法庭考查後是否予以采納。首先,仲裁庭直接認定該案與“領土主權問題”無關,粗暴解決了爭端可受理性的“主權爭端”議題。〔35〕其次,為解決海域權利主張之可受理性問題,仲裁庭可謂煞費苦心。第一,審查證據時,變造中方2011年4月14日外交照會的文字:將其中的謂語“is”改成“are”,“is”為單數謂語,表明主語“南沙群島”是作為單一整體主張;謂語為“are”時,則表明主語係“南沙群島中的多個島礁”而非整體。〔36〕第二,歪曲中國政府真實意思,反以台灣當局的“太平島單獨主張海域權利”認定中國就南沙群島“多個”海上地物(而非整體)可否主張海域權利與菲國存在事實與法律上的爭端,蠻橫解決“菲國訴求不能反映爭端”或“爭端不存在”的問題。〔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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