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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振清:兩岸特色論 推動“增量”式發展 | |
http://www.CRNTT.com 2014-01-12 00:11:00 |
早在1980年代,大陸雖然歡迎台灣同胞來大陸投資,但由於社會主義公有制在大陸經濟法制和實際經濟生活中佔有絕對主導地位,私人資本的生存發展空間還很小,把具備國際流動資本性格的台資簡單當作國內私人資本,不利於台資企業順利發展。對台資的定位,既不能等同外資,也暫時無法完全等同內資,這就是1980年代引進台資面臨的法律困境。為擺脫這個困境,大陸政府在決策時出現一個“國內境外”的定位思維,並且暫時實行“比照外資”的特殊政策——暫時把台資作為特殊形式的內資,參照執行外資法的有關規定加以鼓勵和保護。這是對台資企業發展和大陸經濟發展都有助益的權宜之計。1988年7月,《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常稱《二十二條》)頒佈,第一次提出台資“參照執行外資”待遇的政策,從國務院行政法規角度初步解決了台資赴大陸投資的法律定位困境。讓台資企業參照執行外資立項審批政策,可以使台資企業的審批有法可依,有制可循。而且,外國直接投資的立項審批程式隨著外資法律法規體系的形成而建立起來,外資擁有比內資更為便捷的投資審批管道。1980年代後期,這種對台經貿政策不斷延伸和完善,逐步與形成中的外資政策完全接軌。隨著外資管理體制在國家各有關部門之間的分工進一步明確,各個部門分管的領域雖有不同,但將台資“比照外資”的台資政策完全得到落實,這是適應當時兩岸政治經濟形勢的務實政策。⑤ 第二階段,除了上述“比照外資”的優惠政策之外,1994年以後十多年,大陸對台商實行以“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超外資”特殊政策,促進了兩岸關係的整體穩定。 為應對台灣當局“戒急用忍”兩岸經貿政策,開展“反台獨反分裂”工作,根據1995年1月江澤民《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講話精神,國務院在1997年4月出台《關於加強對台灣經濟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發(1997)14號文件)。通知指出,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繼續實行對台商投資“同等優先,適當放寬”政策,強調“對台灣大企業及上市公司投資符合我產業政策和重大項目或老企業技術改造專案,其產品可適當放寬進入我內銷市場的限制;對台商投資領域和地區,可適當放寬限制條件。”⑥此後,台商投資大陸有了更優惠的政策條件,極大地加強了兩岸經濟聯繫,為兩岸關係整體穩定提供了有利條件。 另外,這一階段的大陸對台經濟政策還經受住“台獨”分裂活動的考驗,不斷發展成型,並且形成了以爭取台灣民心和規避政治干擾的“政經分離”策略,為控制兩岸政治敵對的“存量”因素,培育兩岸合作互利的“增量”因素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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