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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間歇精神病”殺酒吧女老板免罪?

http://www.CRNTT.com   2013-06-12 08:46:12  


 
  ■ 可是人們的懷疑或者擔心不無道理,鑒定出問題不罕見

  從一起把普通醉酒給鑒定成精神障礙的司法鑒定弊案不難看出鑒定環節問題重重

  2002年3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烏審旗民政局局長劉鵬輝涉嫌酒後殺妻,但負責做鑒定的達日瑪等三人,在收了劉鵬輝之弟送的1.5萬元後,作出“病理性醉酒,無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受害人家屬不服提出重新鑒定,經司法部鑒定中心重新鑒定,結論為“普通醉酒,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這起案子背後,是司法鑒定的一大窩案——為使嫌犯逃避刑責,收受賄賂的司法幹警串通鑒定醫生聯手造假,出具虛假的司法精神鑒定報告。該案共30多名涉案者,其中司法系統人員高達26名,隸屬自治區公安廳的安康醫院,更是從院長到一般幹警,多人被捕。除了涉案人員之多,該案的另一讓人驚訝之處是受賄門檻之低——有起案子只要給美人2000元,便可以收買鑒定人員出具虛假的精神鑒定。

  這背後,就牽扯到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種種問題,比如人員水平參差補齊、機構混雜、標準不一。所以經常出現多次鑒定結果不一致的問題。比如,北醫六院教授李從培和北京安康醫院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科專家胡紀念曾分析過104個重複鑒定案例,發現鑒定不同的有78例次,占75%,鑒定相同但責任能力不同的有26例次,占25%。而前述人大課題組的調研是部分地區或者部分鑒定機構的相關統計數據顯示,就同一案件不同鑒定意見之間的不一致率已經達到30%左右。

  公安司法人員壟斷了鑒定的啟動權,這個權力很多時候不受限制,同時又在一些關注度很高的案件中受制於各種壓力,以至於該啟動的沒啟動(如南平鄭民生案),沒必要的反而被啟動,甚至淪為徇私舞弊的工具。

  到了最後的審判環節,往往又過度采納和依賴這個鑒定意見

  在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基本上醫學方面交給精神疾病專家來判斷,而心理、法學方面則交給法官來判斷。在英美法系國家,前一個一樣,後一個一般是陪審團的事情。這樣能夠防止“無罪化”的盲目擴大。

  其實,精神科醫生熟悉的是醫學方面的事務,但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時的辨析能力、控制能力判斷是法學範疇的事情。而在我國大陸地區,前訴人大課題組就發現,為減輕判斷所引發的社會壓力,分擔化解辦案責任風險,抑或基於對精神病鑒定專業性的錯誤理解,多數法律人將原本屬於自己的判斷權交由司法精神病鑒定人行使並對其判斷意見悉數采納,采納率甚至在90%以上。而很多專家都推薦意大利模式,就是為法官配備獨立的相關領域的專家顧問,這樣能夠做到幾方力量的制衡,防止鑒定人員的權力太大。

  □ 結 語

  “酒後間歇精神病”這個一眼看起來不那麼靠譜的名詞被廣為傳播背後,是人們對當下精神病司法鑒定體制的種種疑問。一方面,人們怕“被精神病”,另一方面也怕“主動精神病”,個中矛盾,可見積弊。

  (來源:騰訊新聞評論《今日話題》201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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