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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間歇精神病”殺酒吧女老板免罪?

http://www.CRNTT.com   2013-06-12 08:46:12  


 
  其次,心理測量環節必不可少,這是支持醫師觀察結論的數據證據。心理測量是一項科學客觀的技術手段,即使測量出現誤差也會被明顯識別。

  再次,診斷病理結果要按《國際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ICD-10)》的標準,對診斷出的病情進行國際編碼標注。即一個編碼只能代表一種病情。而因為精細和繁多,國內的精神醫師一直不習慣用國際精神疾病分類法。

  最後,是鑒定中最核心的一部分,重點必須分析案犯的行為與精神病之間存在怎樣的聯繫,即:病理是怎樣影響到作案動機,並以此判定被鑒定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是否具有辨別能力和自知力”。

  紀術茂曾經為了確定一個連環殺人嫌犯有沒有偽裝而觀察了長達三個月之久,很簡單,如果是偽裝的話,誰也裝不不了經年累月的。且各個精神病種類都有獨有的臨床表現,裝的人往往今天是A病,明天是B病,後天是C病。事實上,做精神司法鑒就是客觀標準+臨床經驗的組合。所謂的客觀標準就是像“明尼蘇達多相人格調查表(MMPI)”這樣被學界廣泛實踐過的評判標準,而在精神病司法鑒定中,這個有500多個問題的表格能被專業人員用來識破偽裝,準確率很不錯。

  但是也可能遇到問題。例如去年女教師碾壓女童後裸躺一案,精神鑒定就認為她有短暫性精神病。被害人家屬對此非常不滿,第一,認為她的專業就是這個,很好偽裝;第二,認為她和鑒定中心認識。其實,如一年前今日話題專題所呼籲的那樣,進行異地鑒定可能結果會讓人信服很多。而儘管很多從業人員水平良莠不齊,紀術茂這樣的高素質鑒定人才還是有的,如果真是偽裝,識破也不難。

  而且即使被判斷是精神障礙患者,也不代表就能被免去刑責

  先來看一個台灣精神病患潑硫酸被判刑的例子:在1998年,台北一個患有妄想症的男子在二二八公園門口對女校學生潑硫酸,傷及二十多個行人。一審他被無罪釋放,因為他被鑒定患有精神疾患。然而,檢察官提起抗訴,結果“高等法院”改判他有罪。主要理由就是,他在回答檢察官詢問時回答說,“我當然知道潑硫酸會使人毀容”等話,可知他明白危害性,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後來又經過了被告上訴被判無罪、檢察官抗訴等幾個回合,該男子還是被判有罪。

  實際上,我國和德國等很多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一樣,對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要看兩個要件,一個是醫學要件,這個很好理解,就是這個人是否具備醫學上的精神障礙,而另一個就是心理學(法學)要件,也就是考察判斷病患在作案時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所以,“病理性醉酒”患者如果明知自己有此疾病,還故意或者放任自己喝酒,作出違法行為,就很難逃過懲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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