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港澳論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馬英九已是“潛在被告”卸任後難避追訴

http://www.CRNTT.com   2013-11-25 09:39:01  


 
  黃帝穎告發馬英九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不止是一次,連這次在內,已是連續三次。他的告發理由及依據,是基於前“行政院長”陳沖曾對外說,馬英九告訴他每個月至少捐出一半薪水,但經查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監察院公報》所公佈的財產申報資料,馬英九的存款比八個月前增加三百八十九萬餘元,平均每個月存款超過四十八萬元,高於月薪四十七萬六千一百六十九元,馬英九的存款大於收入的理財之道。而且他還每月捐出一半薪水居然每個月都還能存下四十八萬元,顯然有二十四萬元來源不明。

  為此,黃帝穎從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三年間,兩度向特偵組告發馬英九涉“財產來源不明罪”。特偵組在接案後,認定“陳沖當時是憑印象亂說話”,馬英九未必是每月都捐出一半薪水,亦即無主觀貪污犯意,黃帝穎的告發是不具事實與理據,因而不予受理而結案。黃帝穎認為特偵組未執行法定調查義務,有包庇馬英九之嫌,與偵辦林益世個案的標準不同,因而於今年七月十七日向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台北地檢署收到檢舉後,交由檢察官偵辦。但因馬英九是現任“總統”,依法享有刑事豁免權。因而檢察官將該案暫結,待馬英九卸任後再分案偵辦。

  但黃帝穎仍然強調,二零零六年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發,當時陳水扁雖享有刑事豁免權,但檢方仍依法偵查;若檢方秉持相同標準,馬英九雖有刑事豁免權,但檢方對馬英九所涉“財產來源不明罪”,仍可依法偵查,並比照“扁案”於“總統”卸任後起訴。由此可見,黃帝穎即使是明知此案疑點甚大,也非要將之“攪大”不可。

  至於既有不少民眾向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也被民進黨將之蒐集為“黑材料”之一的“教唆洩密案”及“洩密罪”,則並非如黃帝穎那般“玩泥沙”,而確是有幾分法律依據。曾任法官的前“陸委會”副主委,也是民進黨“新潮流系”大佬的邱太三就認為,馬英九主動找“檢察總長”黃世銘刺探偵查中秘密,已構成“教唆洩密罪”,得知秘密後又將之告訴江宜樺、羅智強,也成了洩密者,“馬英九不是洩密罪共犯,就是教唆犯!”應由證人轉為共犯。由於現任“總統”除“內亂外患罪”外,享有刑事豁免權,檢方應在他卸任“總統”後依法追訴。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