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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一個人該如何“聚衆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10-06-30 12:20:00  


 
  新罪名兩字之差

  重慶市奉節縣檢察院起訴書(奉檢刑訴2010第124號)稱,被告人陳茂國因對拆遷補償問題對當地政府產生了不滿情緒,於2009年9月17日上午和同年10月25日,分別通過喇叭在樹上煽動當地村民前來攔車,不准車輛經過,引起附近群衆圍觀,“嚴重破壞了交通秩序”。

  陳茂國的辯護律師熊人勤轉述,陳茂國對此異議很大,“他說,我沒有要村民堵路,我在樹上只是宣讀有關我家房子的事情,這次拆遷涉及200多戶村民,是他們覺得不滿才出來堵路的。”

  該村多位村民表示,陳茂國并不識字,平時口若懸河地背誦的,都是關於征收私有財產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等。

  奉節縣法院亦認為,陳茂國上樹之目的,在於借窩棚之高度,視野之廣度,作為對抗工程的望台。

  通過其網站該法院對“陳茂國事件”的回應稱:“凡施工單位一出工,他就在上面發信號,其家人就趕去堵工;凡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部門一有行動趕去工地,他就在樹上發信號指揮家人撤退隱蔽,弄得施工單位無法正常進行工程作業……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在維護工程建設秩序的前提下,司法機關不得不采取特殊與果斷的措施,於11月18日將其捕獲,并以阻撓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予以刑事拘留。”

  目前,陳家對於陳茂國的審判仍不明就裡。陳茂國的辯護律師熊人勤透露,開庭前,他曾前往法院依法調看相關證據,但被告知公訴機關尚未送達,只會在開庭時出示主要證據,“所以,只能在開庭時,我們才能對這個案子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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