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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加價打車”,司機乘客雙輸 | |
http://www.CRNTT.com 2013-04-24 11:29:20 |
■ 彌補出租車價格管制缺陷 “不得與乘客議價”的規定意在防止司機欺詐、脅迫乘客,而“加價打車”則是乘客自願花錢享受更好服務 對於叫車軟件“加價叫車”的質疑一方面在於它的合法性。北京市交通委新聞發言人李曉鬆曾表示,政府支持企業合理、合法地開發高科技產品,去緩解打車難。但是,加價的行為意味著變相議價,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規定,議價是不允許的,下一步政府部門將進行規范。《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司機“不得與乘客議價,不得向乘客索要財物。” 從法律解釋上說,第15條的目的是防止司機欺詐、脅迫乘客,或者乘人之危賺取不當利益。但是,使用叫車軟件加價叫車是乘客自願的消費舉動。乘客自願花較多費用,購買更方便的服務,或者優先於其他乘客獲得服務,然後以小費的方式支付給司機。從社會效果上看,這種自願加價是在信息技術發展到一定水平後,對人們市場交易行為的擴展,是矯正或者彌補出租車價格管制缺陷的創新。 ■ “價高者得”不違公平性 出租車客運量占城市公共交通客運量比例低,與公交、地鐵相比,出租車定位更小眾 與常規公共交通所服務的大眾群體不同,出租汽車交通適用於對時間價值、舒適度和個人私密性上追求比較高的人群。國外大部分城市出租車客運量占城市公共交通客運量的比重為5%上下,紐約的比例僅為2%,較高的東京市為10%-12%。而從北京市城市公交系統來看,出租車出行在公共交通出行中所占比例在2002年時為11.6%,之後多條地鐵線路的陸續開通,而出租車數量並未增加,因此這個比例應該更低。另外,中國的出租車公司有公營也有私營,出租車服務最多只能算是准公共服務。與公交、地鐵相比,出租車屬於補充性的交通工具,定位原本應該是小眾的。 “加價叫車”反應出乘客對出租車的需求程度迫切,價高者得對司機乘客而言都是最公平的交易方式 人們質疑“加價叫車”的另一個理由是,加價叫車本質是“富人優先叫車”,或者說“加價叫車”對於不願意加價叫車的乘客來說不公平,使不願加價的乘客難以打到車。這個反對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首先,乘客是否選擇加價、加多少價反映的並非乘客的經濟實力,而是乘客對出租車服務的需求程度。需求越高、越緊迫,加價也就越高。從本質上來說,反應的還是“需求強烈的人優先”。而且,一般來說,各種叫車軟件的“加價叫車”幅度是有上限的,比如“嘀嘀打車”的加價幅度分為0元、5元、10元、20元四檔,乘客不可能無上限地競價。所以,加價也只是用來區分消費者的需求的迫切程度,不會將車費推高至常人難以承受的程度,最多20元的加價也實在是難以算作“富人優先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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