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凑錢購地建房,抵抗不了高房價

http://www.CRNTT.com   2013-01-10 11:26:26  


 
  ■ 融資難,個人的集資能力非常有限

  合作建房集資與非法集資有區別,但在操作中易被官方認為“打著合作建房的幌子搞非法集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為中國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個人合作建房是向個人合作建房組織內的成員進行集資,不以盈利為目的,主要是進行集資建房自用,與非法集資有一定的區別,但個人合作建房在具體操作中,有涉嫌非法集資的情形。

  溫州的個人合作建房在破冰以委托開發商的方式拿到地後,就曾遭到溫州市房管局質疑非法集資。汪光熹(原建設部部長)也曾在2008年的兩會上表示,要警惕一些人打著合作建房的幌子搞非法集資。雖然理論上合作建房不等同於非法集資,但是不排除官方利用非法集資罪對合作建房予以打擊。

  個人合作建房項目在土地競拍階段不能從商業銀行獲取貸款,土地出讓金的融資難度大、參與者風險也大

  根據央行“121 號”文件的規定,個人合作建房項目在土地競拍階段,拿地保證金及土地出讓金的繳交不能從商業銀行獲取貸款。土地出讓金的融資難度較大,按照各地土地管理局的相關規定,土地在競拍成功後,需要在很短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合作建房參與者的資金實力有限,若通過成員共同出資解決土地出讓金的融資問題不太現實。

  2006年12月26日,杭州合作建房聯盟首次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相中了位於上城區彩霞嶺的38號地塊,並有40多人加入報名隊伍。但由於合作銀行兩度退出,無法凑齊參加競拍所需的400萬元資金,導致拿地失敗,最終導致杭州個人合作建房的“流產”。

  支付土地款的方式比過去更為嚴苛,一次性付清土地款的規則令合作建房“雪上加霜”

  資金實力是一個繞不過的坎。個人的集資能力非常有限的,與開發商的財力相差甚遠。雖然拿地融資時報名人數往往都會超過預期目標,但與開發商強大的資金實力相比,合作建房的資金就顯得有些“囊中羞澀”。土地的價格所需資金數額龐大,就連萬科這樣的大房企都選擇與其他房企組成聯合體拿地以降低風險。在這種情況下,由幾十乃至幾百人組成的合作建房者在拍賣市場上如何能夠舉得過那些實力強大的房企。而且,支付土地款的方式比過去更為嚴苛,一次性付清土地款的規則顯然令合作建房“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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