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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殺死城管判死 律師辯詞催人淚下

http://www.CRNTT.com   2011-05-11 08:38:11  


 
  8、判決認定夏俊峰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和動機,缺乏證據支持,與事實不符。

  前已表明,夏俊峰的主觀心態是自衛,是在被非法拘禁、遭到非法侵害時想要制止暴力並盡快逃脫的心理。張、申兩人被捅了幾刀之後沒有立刻死去、還能站立起來並說話,說明夏俊峰根本不想殺死他們。而耽誤治療造成死亡的可能原因之一。(一審提交的證據表明,從出事到送醫院搶救用了19分鐘,但從出事地點打車到463醫院只需要5分鐘,其中還等了一個紅燈。根據城管祖明輝5月16日的證詞,120遲遲未到,這耽誤了最寶貴的搶救時間。)

  本案證人城管隊員曹陽稱:“我出來看見申凱向勤務區的後門走,走到我身邊就倒在我懷里說:‘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後就倒下了。這時我又看見張旭東用手捂著腹部站在辦公室里,能有兩秒鐘左右,沒說話就倒地了。”可見,夏俊峰刀刺自衛完畢後,張、申兩人仍可以勉強步行或站立。也就是說,夏俊峰在兩名城管仍可站立說話時已經逃離,並沒有採取進一步傷害手段以確保剝奪其生命。因此,曹陽的證詞也可以證明夏俊峰並無殺人之故意。

  沈河城管人員在大庭廣眾之下,毫無顧忌地毆打夏俊峰,強搶其維持基本生存的用具,在夏俊峰愛人下跪求饒的情況下仍然毫無憐憫,誰能相信他們把夏俊峰強行帶回城管辦公室卻能耐心而溫柔地對他說服教育?夏俊峰在鬧市區被打不還手、東西被搶不還手、在自己愛人苦苦求饒時不還手、在被拽上車時不動手、在下車後進辦公室之前也不動手,卻在進了辦公室、失去了逃跑機會的時候,主動用刀傷害申凱和張旭東?一審判決認定夏俊峰具有殺人的故意,完全違反邏輯,不合情理。綜合夏俊峰被抓、被打、被迫防衛的整個過程來看,根本不具有積極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觀心態,其行為模式也與故意殺人的行為方式完全不同。

  9、一審和二審庭審中,全部證人均未出庭,證人證言未經過當庭質證。

  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8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質證,其證言經過審查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後經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第141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一)未成年人;(二)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而陶冶、曹陽等關鍵證人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情況。

  作為有重大影響的涉及公民生死的夏俊峰案,竟然沒有任何證人、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這不僅反映出公訴人、合議庭的輕率,而且直接關係到本案的定性是否正確。張偉的證詞前後矛盾,陶冶、曹陽的證詞和張晶、史春梅、張傑、賈子強、尚海濤、張忠文的證詞相矛盾。誰說真話誰說假話,經雙方質證後自然可見分曉。證人不去面臨挑戰性的問題、不去回答合理的質疑、不讓法庭觀其顔色、聽其氣息、辨其言辭,如何能夠排除人們心中的懷疑?如何讓旁觀者信服判決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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