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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殺死城管判死 律師辯詞催人淚下 | |
http://www.CRNTT.com 2011-05-11 08:38:11 |
死者申凱左胸和背部刺創,死者張旭東左胸部上方刺創,並且均有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創。 首先,非要害部位的刀刺不符合故意殺人的特點,如果是故意殺人,在極短的時間內,不可能去刺扎無關緊要的部位。 其次,申凱身高1.82米,張旭東身高1.80米,而夏俊峰才1.65米,如果都是站立姿勢,不可能在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創;當時夏俊峰為半跪姿勢,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後亂捅,才能形成被害者胸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創。這也表明夏俊峰被踢成半跪姿勢後,申凱和張旭東仍未停止行凶,而是俯身繼續對之進行毆打。 最後,夏俊峰身體矮小,張、申二人身材高大,權力、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差距懸殊,且在城管辦公室被限制人身自由,夏俊峰主動毆打兩名執法隊員,絕不符合常理;只有突然而緊急的防衛,使張、申不及閃躲,才能解釋張、申二人身上刀傷的部位、走向和次數。 5、夏俊峰進行防衛時所使用的小刀,並非事先準備;而且當時情境下用刀防衛,完全出於本能。 夏俊峰所用的刀是平時切腸用的,並非有預謀準備。他並非一開始就掏出刀,也不是突然想起身上有刀;他是被城管人員猛踢下身時,用手去捂痛處,才摸到了揣在兜里的小刀。完完全全出於防衛的本能,他才摸出刀來進行反抗。 6、夏俊峰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故意傷害、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夏俊峰的陳述,“到了執法隊。陶冶先下車,開門。張旭東問:你農村還是市里的?我說:“這還有什麼區別啊,擺攤的,都不容易。”剛進屋,後來又進來一輛車,下來一個人(後來知道他叫申凱),他進屋就罵我,開始打我,用拳頭打在我腦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凱面對面了,馬上張旭東就把我脖領子抓住了不讓我跑,也打我,用拳頭叮咣打,張旭東和申凱就把我夾中間了,張旭東用腳踢我大腿根部,特別痛,我右膝蓋被踢跪地下了。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當時,夏俊峰被非法拘禁的狀態在持續,被野蠻毆打的狀態沒有停止。在行凶者的非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的過程中,夏俊峰被迫進行防衛,符合正當防衛的全部要件。 7、夏俊峰的防衛行為雖然造成兩死一傷的後果,但並非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一般而言,在面臨非法侵害時,如果用較緩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時,就不要用激烈的防衛手段;當侵害行為已經被制止時,就不應再繼續對侵害者進行傷害。而對“必要限度”的把握,必須結合當時的環境、體質、精神狀態、可能的反抗手段乃至相關的社會背景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在當時的情況下,夏俊峰處在被非法拘禁狀態,兩城管人高馬大,除了拳打腳踢之外,還用了鐵杯子等工具虐待夏俊峰,後面極可能有其他城管隊員陸續進來,此時,除了用隨身攜帶的擺攤用的小刀,沒有任何其他的辦法可以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夏俊峰說,在那種情況下,“任何人都會做出同樣的反應”,這是最典型的正當防衛的心理狀態。 根據夏俊峰當庭回答本辯護人的提問,他根本無法確定,自己被毆打何時結束以及會有何種結果。城管野蠻執法人所共知,城管打人事件幾乎天天都有,而城管毆打公民致死的案件也不在少數。在互聯網上Google“城管 野蠻執法”有261,000條結果,“城管 打死小販”有602,000條結果,“城管 暴力 致死”有782,000 條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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