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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瀚:表達權是基本人權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17 09:31:28 |
什麼是表達權? 表達權是一個憲法學概念,屬於精神自由權範疇。在人權譜系中,自由權居於核心地位,大類包括精神自由、經濟自由、人身自由,其中精神自由權包括精神內在自由權和外在自由權。精神的內在自由權即思想、良心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學問自由,它們是精神自由權的基礎,但是這些內在的自由權只有表明於外部、傳達於外部時,方能實現,這一實現途徑就構成表達自由的需求。從這個意義上,表達自由是更為重要的自由,沒有表達自由,人類的一切精神性自由都無法實現。 表達自由是一種信息溝通的自由,它意味著通過口頭、書寫或印刷以及其他手段傳遞信息和交流信息的自由。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就是關於表達自由的規定,在世界各國的憲法中,它還常常包括請願的權利。 表達自由通過各種各樣的媒介來實現,例如公共論壇的演講、報刊雜誌以及其他印刷品,廣播電台、電視、互聯網以及其他電子通訊工具,還有繪畫、雕刻、雕塑、攝影、電影、音樂、戲劇等等,表達自由的實現既可以通過口頭方式、書寫方式,也可以通過形體的默示方式;表達自由既包括個體的表達方式,也包括結社、遊行、集會等群體、團體的表達方式。 表達自由既是個人自我表達和自我實現的途徑;也是實現人民自治的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即通過表達活動,國民參與並實現政治決定。總之無論對於個人還是對於社會,表達自由都具有至關重要的地位。可見,表達權是一項基本人權。 但是,表達自由因為同時涉及個人和社會兩個維度,其中的衝突也就難免,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均衡,如何劃定表達自由的邊界,也就變得十分重要,一定意義上說它甚至對於表達自由能否健康有效地存在具有決定性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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