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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讓“賠錢減刑”成為權力尋租的平台 | |
http://www.CRNTT.com 2010-02-12 10:33:19 |
據報道,最高人民法院2月9日公布了《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意見》明確,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賠錢減刑”走到今天,可謂一波三折。先是各地地方法院公開、半公開地搞,後是東莞市中院等一些法院大張旗鼓地搞,再就是河北省高院等地出台相應的規定進行提倡。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終於出來表態,“賠錢減刑”總算結束了“妾身不明”的狀態。 不過,從“賠錢減刑”的提法誕生之日起,就遭受非議,在今天貧富不均加劇的情形下,人們越發擔心金錢腐蝕司法,擔心金錢成為犯罪人的護身符。這種擔心並不無道理,從已經揭露的諸多案件來看,那些有錢有勢的人,在對司法官員行賄後,就可以獲得較輕的甚至免除處罰。“賠錢減刑”制度的存在,也的確可能給某些人以權力尋租以平台。 然而,儘管如此,我並不想輕易抹煞“賠錢減刑”的作用。“賠錢減刑”具有其法理基礎。從法理上講,刑罰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報應刑,一是教育刑,前者主要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來量刑,而後者則要綜合犯罪分子可教育改造的程度、人身危險性來量刑。那些真誠悔過、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諒解的犯罪分子,反映了其人身危險性降低,通俗地說,“還是可以挽救教育的”,因此,對其酌定從輕符合刑罰的目的。因此,一方面,我們要讓“賠錢減刑”發揮其應有作用,另一方面,又要防範金錢主宰司法,那麼,我們就應當重“情”,而不唯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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