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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讓“賠錢減刑”成為權力尋租的平台 | |
http://www.CRNTT.com 2010-02-12 10:33:19 |
所謂的“情”並非指的是感情,而是指綜合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態度等情形的“情節”。 首先是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罪行是決定能否“賠錢減刑”關鍵的因素之一,如果那些情節極其嚴重、殺死多人的被告人也能在賠錢後減刑,那肯定會讓人感覺不公。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高貴君就表示,一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主觀惡性較深的案件,即使積極賠償,也不能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 其次,所謂的“情”也指被告人的悔罪態度。 最後,所謂的“情”也指受害人及其家屬以及社會民眾的態度。如果被告人不能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原諒,民眾對其意見也特別大,對其減刑就可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那麼,賠再多的錢也不宜減刑。 以此對照審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賠錢減刑”的規定,在如何貫徹落實相關規定、防範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簡單地把賠錢作為減刑的唯一因素的程序制約上著墨不多。這就要求法院要深入推行庭審程序改革,將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開,在量刑程序上要對“賠錢減刑”進行公開辯論;其次,要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將“賠錢減刑”的理由說透;最後,要將“賠錢減刑”的理由向社會公眾公開,接受社會和媒體監督,防範“暗箱操作”和造成“花錢買刑”的惡劣社會影響。 (楊濤,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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