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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松有被判無期案的啟示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08:53:59  


 
  有報道統計,全國約70%的落馬法官與司法拍賣有關。從黃松有案也可以看出,對於法官的監督,重在司法拍賣環節。因為黃松有涉案,正是與廣州中誠廣場案執行拍賣有關。一般情況下,拍賣行所得傭金按照4:3:3的比例在小團體內部進行分配:4成給承辦法官,3成給拍賣公司,3成用於各種成本開支及各方打點等。重慶高院分管執行工作的原副院長張弢、重慶高院執行庭原庭長烏小青的落馬,皆與涉嫌在司法拍賣中違規操作有關。這就給我們提出尖銳的問題,如何監督法官在司法拍賣中的行為?如何防範法官與相關人員的利益輸送?如何讓執行和拍賣更加陽光透明?甚至是考慮執行權是否應當從法院分離出來。

  黃松有涉案的錢款,與以往許多法官一樣,都是通過不法律師做了“掮客”,這也昭示著在法官與律師之間必須盡快建立有效的“防火牆”。根據起訴書的指控,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職務便利,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5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萬餘元。事實上,律師與法官勾結的事例屢見不鮮,湖南省高級法院原院長吳振漢受賄600餘萬元,就多是經過案件代理律師穿針引線;深圳中院窩案,賄賂法官事件多以律師為中間人,甚至律師親自操刀賄送巨款。

  而關於規範法官與律師的關係,我們出台了不少規定,比如早在2005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就下發了《關於規範法官律師關係的若幹規定》,嚴禁法官與律師利益勾結。事實上,法官與律師的勾結並沒有收斂。最近,重慶高院就法官與律師的關係再次進行規範,是否能起到效果有待進一步觀察。在“規定”頻頻出台卻無法收效的今天,我們可能要考慮的是,如何制定有針對性的規定,並且讓它在實踐中能得到嚴格地執行。

  如果我們能對上面幾個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措施,並能收到成效,那麼,查處黃松有就能起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作用,否則,法官們前腐後繼,黃松有案的宣判就沒有任何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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