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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建立兩岸共同保釣論述制高點

http://www.CRNTT.com   2013-05-13 00:37:45  


 
  第二次大戰結束以後,蘇聯取得了波蘭的東邊地區,波蘭因而分到了德國原有的東部地區。新的疆界在《波茲坦公告》中由列強得到確認。由於德國分裂為東西德,戰前的德意志帝國與波蘭的邊界變成了東德與波蘭的邊界,奧德–奈斯(Oder-Neisse)線成為東德與波蘭的邊界。這表示,戰後的德國失去了奧德-奈斯河以東的大片土地。新疆界的確定是戰後德國與波蘭必須處理,讓其合法化的方式就是透過當事國的雙邊條約。

  由於1945年以後,德國分裂為東德與西德兩個國家,由於隨即而來的冷戰,東西歐間也無法簽署一個戰後的歐洲和平條約,但是新疆界必須要處理,否則波蘭在新領土的治理將缺乏正當性。受到冷戰的限制,波蘭只能選擇先與東德處理新疆界的問題。

  戰後東德屬於華沙集團一員,因此在領土問題上自然必須符合蘇聯的利益。1950年7月6日東德與波蘭簽署有關《劃定德波邊界協定》,確定了東德與波蘭的新疆界(即以奧德–奈斯河為界)。由於這個條約是以東德政府名義簽署,只能代表是東德同意的條約,而不能說是所有德國人均同意的條約,西德政府並不接受東德可以代表德國,因此不接受。這個情形有點像北京並不同意1952年“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政府所簽署的《中日和約》完全一樣。

  1969年西德的布朗德上台以後,積極改善與東歐國家的關係。波蘭抓到這個機會,要求西德也與波蘭簽一個條約來確定波蘭與東德的疆界。1970年12月7日西德與波蘭簽署的《華沙條約》第一條,也同意了新的德波疆界。按理來說,東西德都同意了新的疆界,新疆界問題應該解決了吧。

  不過,當時西德政府很明確的表示,這只是西德政府與波蘭簽的疆界條約,在法律上,只是一個臨時協定性質,真正德波的疆界要等到統一以後的德國簽署才算數。波蘭與二戰的四強(美、蘇、英、法)都很清楚,在政治上,這條新疆界已經確立了,但是在法律上並沒有完成。

  1990年9月12日東西德與四強共同簽署《二加四條約》,其中一條,就是再次確定波蘭與德國在1945年的新疆界,這時才為德國的東域問題劃下一具國際法性質的休止符。這個《二加四條約》等於就是由德國所參與的《和平條約》。條約中稱:“統一後的德國將包括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及整個柏林,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對外之疆界將自本條約生效日起成為德國最後疆界”。德國東邊疆界歸屬問題自此才由國際條約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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