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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建立兩岸共同保釣論述制高點

http://www.CRNTT.com   2013-05-13 00:37:45  


 
  在琉球歸屬問題上,我目前手邊並沒有清楚的資料可以瞭解北京當時對於琉球轉移給日本的立場(這一點可能需要大陸朋友協助),不過,由於北京並不接受《舊金山和約》,因此可以解釋北京一開始即不同意美國有權力對琉球或釣魚台列嶼領土做權利的轉移。

  在琉球問題上,由於美日雙方各有所圖的結果,不僅公然違反《波茨坦公告》之規定,又由於美國未經同盟國共同決定,片面返還琉球的無權處分行為,剝奪了琉球人民的自決權。從國際法來說,由於戰勝的四強並沒有均同意“其它小島”是否歸屬日本,因此,二戰後的政治安排中,琉球問題的解決也沒有被合法履行,琉球的法理地位迄今仍然沒有解決,“琉球地位未定論”應是目前琉球地位的寫照。

      第二個戰略制高點:中國與日本的戰後政治安排尚未結束

  戰後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台北與北京政府均沒有參加,而是分別在1952年及1972年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與聯合聲明。從政治上來看,兩岸分別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與關係正常化,是否就等於戰後中國與日本的政治安排已經結束?和平條約的法律程式是否已經完成?我的看法是並不盡然。

  一般而言,戰爭後的和平條約簽署到兩個問題,一是賠款、二是領土。第一個問題,即使一方同意日本不要賠款,或兩岸政府均同意日本不要賠款,是否就表示日本不要賠款的法律程式已經走完?第二個問題,兩岸在與日本簽署的條約中均無提及釣魚台列嶼領土的歸屬問題,是否即表示這個問題兩岸均沒有異議?

  日本以戰敗國的身分取得戰勝國的領土,反映出二戰後中日之間領土的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在法理上,還需要一個可以包括如何處理領土與賠償問題在內的中日和平條約。

  在討論這個問題以前,我想舉另一個同樣是戰後分裂國家,德國的例子,看看歐洲國家是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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