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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九二共識兩岸政治基礎 不容否認 | |
http://www.CRNTT.com 2011-12-11 00:22:56 |
問題依然是,如果不採用大陸版“九二共識”,而採用台灣版“九二共識”,則這種在“政府”立場上完全對立的“國家”共識,是否算得上是一種“共識”呢? 四、“求同”共識與“存異”共識 首先,世界上凡要達成共識的地方,必定是因為雙方存在差異。如果雙方沒有差異,則共識無處不在,是否要去刻意談判什麼協議或者追求什麼共識似乎沒有必要。因此,凡是達成共識(或協議、條約、合同)的地方,必定是擱置爭議、求同存異的結果。只是一般情況下,雙方達成共識時往往“求同”,只就共識部分形成文字,而不會在文字上刻意強調雙方的差異。至於雙方的差異,一般在文字裡擱置不提,而讓它繼續“存”在於實際的雙邊關係中,而不是“存”在於共識文件裡,這樣就達成了一項純粹的“求同”共識。 然而,在我們生活著的這個矛盾重重的世界裡,還存在大量的非純粹的“存異”共識:共識雙方將分歧點如實列入共識文件。1972年中美《上海公報》就把中美雙方共同立場和重大差異如實陳述,特別是在國際關係和台灣問題上。單看《上海公報》的內容,表述雙方分歧的文字分量甚至重於雙方的共同立場。古往今來,大到國際協定、宣言、條約,小到民事上的合同、合約、協議,雙方在文件裡將尚未解決的分歧如實列出,並不少見。事後,雙方就共識文件中的分歧部分再起爭執或尋求新的解決分歧的共識,更是題中應有之義。中美建交以來,雙方一直就霸權問題和售台武器問題爭執不休,從未間斷。如同“一中各表”或“各表一中”達成以後,兩岸繼續就“各表”內容爭執不休,毫不奇怪。我們不能依據中美後來在國際關係和台灣問題上的爭執來否認中美間達成過《上海公報》的共識。同樣,也沒有理由依據兩岸在“各表”內容上的爭執,來否認兩岸達成了九二年共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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