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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深度專訪:凌友詩談遏港台雙獨

http://www.CRNTT.com   2017-08-18 00:08:49  


 
  然而問題偏偏就在這些地方。例如李卓人的職工盟,是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的。可惜啊,我們花了那麼大的力氣輔選,從行政長官到立法會議員到區議員,選舉時一票一票地拉,然而修法是特區政府提出來的,通過的是建制派占多數的立法會。我們對特區政府和立法會的監督做得太不夠了。中央不能只看誰當選、當了多少人,中央要對他們嚴格監督啊!

  如何修補這個巨大的缺口呢?根據《社團條例》第2條第3款,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可藉命令修訂《社團條例》附表上的不適用團體範圍的。根據實際情況,以公司名義登記而性質屬於政治性的社團,應該重新納入《社團條例》管理範圍。同時,工會、學校、宗教團體、非政府組織、慈善組織這些本來就列在《社團條例》附表上被豁免規管的社團,也應該加上“但書”,一旦這些團體機構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應該受《社團條例》第8條所禁止。

  然而,我估計行政長官很難主動發布行政命令進行這件事。此事應該由中央發起,才能顯得它的必要性和權威性。我建議由中央直接就修改《社團條例》附表向行政長官發命令,或由特區政府將《社團條例》根據《基本法》第17條再次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現有法例中違反《基本法》的部分。無論是中央主動命令或全國人大再次審定,作為責任主體的行政長官都必須發出行政命令把《社團條例》附表修改過來。

  把有關《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現有條例應用起來

  關於如何立法防止兩獨勾連,有兩方面。正如我剛才所講,一個是《社團條例》第8條,我們要讓它能有效禁止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社團或公司繼續運作;香港的政治社團如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條例也能有效禁止該社團運作,宣布為非法組織。然而禁止以後或屢禁不止,這些團體的成員是否需要負上刑責呢?如果從事違反國家安全活動的是個人,如何加以懲治呢?這就涉及《基本法》23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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