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傳真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 
中評深度專訪:凌友詩談遏港台雙獨

http://www.CRNTT.com   2017-08-18 00:08:49  


 
  事實上,我們香港既有的法律《社團條例》第8條規定了香港的社團包括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不論是什麼性質或宗旨都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社團條例》第8條也規定香港所有政治性團體不得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所謂政治社團(political society),經1997年臨時立法會確認,指政黨、宣稱政黨或主要功能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作宣傳或準備的組織。而所謂聯繫,指的是直接或間接的財政資助或貸款、作為附屬、厘定政策,或決策過程中的指示、控制、參與。

  第八條並且規定,如果發現有香港團體危害國家安全,或有政治組織與台灣或和外國政治團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警務處處長)可以禁止他們的運作,宣布其為非法組織。現實是,我們大部分的政黨、政團和參與選舉的團體,都是通過《公司條例》來登記成立的,《公司條例》並沒有規定禁止上述行為。以個人名義登記為無限公司,更不需要有公司章程。本來,《社團條例》還是可以規管它們。沒有想到在2011年曾蔭權還剩一年半任期的時候,特區政府突然提出修法,在《社團條例》的附表中,把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所謂公司劃為《社團條例》不適用範圍,使所有根據《公司條例》註冊而實際上從事政治活動的政黨、政團不再受《社團條例》規管。

  也就是說,即便發現他們危害國家安全或跟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有聯繫,香港要禁止也無法可依。這項修訂在2012年6月27日至7月12日梁振英政府交接之間,在社會上大部份人都未曾注意到的情況下,由曾鈺成時任主席的立法會匆匆二讀、三讀通過(2012年第28號第912、920號修訂案)。加上原來就列入不適用範圍的工會、學校、宗教團體、社區非政府組織或慈善組織,對危害國家安全和與外國台灣政治組織聯繫的規管出現一個巨大缺口,而最具管制必要的政黨、工會、學校、教會、非政府組織,全被放掉了。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