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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改革的重點與目標

http://www.CRNTT.com   2013-11-04 08:39:06  


 
  責任與財力如何匹配

  文章稱,1994年的財政體制改革,解決了中央和地方之間的收入劃分,但沒有解決中央和地方之間的支出劃分,支出和財力相匹配的體制也不夠完善。

  在現實工作中,出台新的支出政策的權限主要在中央財政,而落實支出政策的責任主要是地方財政。中央財政制定一項新的支出政策,都要靠地方財政特別是基層財政負責落實。雖然中央財政在轉移支付中增加了對地方的專項補助,但也減少了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並要求地方配套。這種“上級出政策,下級擔責任”的狀況,是導致地方財政特別是基層政府財政困難的重要原因。

  下一步的財政體制改革,應當在合理劃分政府與社會、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支出責任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支出標準,科學測算各級政府支出責任所需的財力,並在各級政府之間科學劃分財政收入,以保障地方各級政府履行責任所需的財力。中央財政應當適當集中一部分財力,作為對困難地方的轉移支付。

  稅收的調節功能有待增強

  文章指出,財稅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是稅收制度改革。中國的稅收制度以間接稅為主,直接稅為輔,實行價內稅,企業和居民繳納的稅收含在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之內。這種稅收制度始於戰國時期的齊國,至今已有2000多年歷史。

  由於間接稅主要體現普遍負擔原則,聚財功能很強,而調節功能很弱。一是不能有效調節收入。居民消費產品和服務,不論貧富一律平等納稅。二是不能有效促進居民消費。稅收的增減,不能及時反映在價格上,即使國家調整稅收政策,減輕稅收負擔,產品和服務的價格也不一定下降,減稅的實惠也不一定使居民得到實際利益。

  目前,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在整個稅收中所占的比重很低,財產稅制也不健全,收入調節功能不強。個人所得稅基本上成為“工薪稅”,承擔稅負的主要是工薪階層。最近幾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主要是降低低收入者的稅負,方向是對的,但對於真正的高收入者,特別是企業所有者,仍缺乏有效的征管辦法。由於這部分高收入群體沒有工資收入,也難以徵收到個人所得稅,形成了“個人實際收入越高,個人所得稅稅負越小”的不合理現象。而企業所有者的個人乃至家庭消費,又都列入企業成本,從而減少了企業所得稅。應當說,企業所有者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都遠遠低於應交納的水平。如何完善中國稅收的調節功能,完善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徵繳辦法,應當是稅收制度改革的一個重點。

  調整稅收結構應當有減有增

  文章提出,從總體上看,為了落實中央關於提高居民收入占國民收入分配的比重的要求,稅收負擔應當適當減輕。但重點在於不能普遍減稅,而是結構性減稅,該減的要減,不該減的不減,該增的還要增。中央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居民收入,錢從哪里來呢?只能來自兩個方面:一是降低政府收入所占比重,二是降低企業收入所占比重。如果不降低政府和企業收入所占比重,提高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也難以落實。

  結構性減稅的重點,一是為鼓勵服務業發展,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政策;二是為鼓勵居民擴大消費,應當精簡、合併一些稅種,解決多環節徵稅、重複徵稅問題;三是為促進發展方式轉變,對於國家鼓勵發展的一些高新技術產業,應當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同時,對於一些產能嚴重過剩、高能耗、高污染的產業和產品,應該實行限制性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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