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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改革不應覬覦農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

http://www.CRNTT.com   2014-08-22 09:14:07  


  中評社北京8月22日訊/剛剛出台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用了整整一節文字,強調在戶籍改革的過程中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的合法權益,尤其不能侵害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簡稱“三權”。《意見》同時提出,“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中國經濟周刊發表遼寧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嚴偉文章認為,這一提醒非常重要,戶籍改革本就不應該和農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發生聯繫。

  農民對承包地應擁有長久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至少100年

  文章表示,2013年11月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我們不能簡單地說承包地是農民的私有財產,但是我們應當承認,至少在承包期間,在一個長久期間,承包地的收益屬於農民個人所有,是農民的私有財產。從這個角度看,如果用承包地交換城市戶籍,哪怕是“自願、有償”,但其實質就是用農民的私人收益換取城市戶籍。

  在長久承包期間,農民如何處理自己的承包地,就像處理自己的其他家庭財產一樣;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農民有權自主決定把承包地的使用權或抵押,或出租,或出售。所謂“自願”、“有償”,貌似溫和,但真正實施起來,十有八九是“行政命令,粗暴剝奪”。

  特別應當強調的是,農民的宅基地是和農民的住房聯繫在一起的,是農民生存的基本條件。如果要求用農民的宅基地換取城市戶籍,實質就是等於要求農民交出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條件來換取一張紙。而這張紙既不能保障給進城農民穩定的工作,更不能保障給進城農民提供穩定的住房。

  也沒有發現世界上有哪個國家規定,擁有城市戶籍就要放棄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同樣道理,我們也不應該考慮擁有城市戶籍是否需要放棄農村土地的使用權。戶籍改革和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沒有關係。應當明確,無論是否給進城農民城市戶籍,無論怎樣進行戶籍改革,我們都不應該去動農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都不應該把給予進城農民城市戶籍和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聯繫起來。這是兩件性質完全不同的事情,根本沒有可比性。

  問題的關鍵是承包地不能撂荒。只要承包地不撂荒,種地打糧,在誰的手里都一樣,政府就沒必要幹預。而進城農民是不可能任憑自己的承包地白白撂荒在那里的。

  比較麻煩的是宅基地。如果宅基地只有不確切的、不定期的“長久使用權”,就很難像出租承包地一樣有效出租。即使明確“擁有50年的使用權”,是否能賣個好價錢、租個好價錢也很難說。因為宅基地上的房子一般也要幾十年才能更新一次。如果宅基地的使用權期限不夠長久,就沒人租用或購買。

  宅基地必須具有切實的、至少100年的使用權並且法定允許農民自由出租、出售。只有這樣,宅基地才有可能成為有價值的商品,才能真正流轉起來,才能不被白白荒棄。宅基地的使用權如果能租出一個好價錢,賣出一個好價錢,農民會在自己認為合適的時機出手的,用不著別人操心。

  應該看到,大多數的進城農民還沒有穩定的工作,沒有穩定的收入,沒有穩定的住房包括公租房。在這種情況下,他們“轉讓三權”,無從談起。特別是對那些進入中小城市、獲取中小城市戶籍的農民而言,其戶籍含金量很低,和農民的三權相比根本就不在一個等級上。再說,即使他們中的大多數有了穩定的收入和住房,繼續長久地保留他們的“三權”,額外有點收益,有什麼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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